大阪府手续・举办综合指引
建筑能耗性能提高相关法律的程序
向导号码:0001-8160
实施指南
申报义务
在新建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时,根据建筑物节能法,有义务向所管行政厅提交节能计划。
符合判定义务
在新建拥有300平方米以上非住宅部分的建筑物时,必须接受建筑物能源消耗性能符合性判定,符合能源消耗性能基准。
性能提高计划认定制度
为了提高能源消耗性能而进行新建时,可以申请所管行政厅的认定。
标准符合认定制度
建筑物的所有者可以申请认定该建筑物符合建筑物能源消耗性能标准。
咨询窗口
城市整备部住宅建筑局建筑环境课建筑环境与设备组
电话号码06-6210-9725
传真号码06-6210-9714
地址〒559-8555大阪市住之江区南港北1丁目14-16大阪府咲洲厅舍(咲洲办公楼)2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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