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团体的设立、申报事项的调动、解散
关于政治团体
法律规定:“组织政治团体或某团体成为政治团体时,该团体必须向都道府县的选举管理委员会提交设立申请”。
政治团体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
・以推进、支持或反对政治上的主义或政策为本来目的的团体
・以推荐、支持或反对特定公职候选人为本来目的的团体(即所谓的“后援会”)
・上述以外的团体,以以下活动为主要活动,有组织且持续性地进行的团体
推进、支持或反对政治上的主义或措施。
i推荐、支持或反对特定公职候选人。
(1) 设立申请书〔第1号样式〕
政治团体必须选任1名“代表人”、“会计负责人”、“会计负责人的职务代理人”,从组织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申报。
另外,关于国会议员相关政治团体,必须同时以书面形式提交“国会议员相关政治团体相关事项”。(邮寄的申报在法律上是禁止的。)
另外,2号团体的设立申请的提交期限是从收到国会议员、候选人发出的“符合国会议员相关政治团体的通知”(2号团体相应通知)之日起7天以内。
(2) 调动申请〔第11号样式〕
设立申请书的申报事项等发生调动的情况下,必须在调动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申报调动相关事项。
调动申请是以政治团体的设立申请书提交的所有事项为对象,规章等附件内容发生变动的情况下也需要。(例如,变更政治团体名称时,需要提交规章变更的申请。)
(3) 解散申请书〔第18号样式或者第19号样式〕
解散申请(法第17条、第19条之10)
政治团体解散,或者因目的变更等原因不再是政治团体时,该团体的代表者及会计负责人必须提交“解散申请”。
※政治团体的本部在该政治团体的支部解散时,可以代替该团体支部的代表者及会计负责人提交“支部解散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政治团体的本部必须通知支部的代表人及会计负责人提交解散申请。(法第18条第5款)
解散后提交收支报告书
政治团体解散,或者因目的变更等原因而不再是政治团体时,除了上述解散申请外,还需要提交解散之年1月1日至解散日的“收支报告书”。
●申报份数
・主要活动区域为大阪府内的情况...2部提交
・主要活动区域涉及两个以上都道府县的区域时...提交3份
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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