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阪府手续・举办综合指引
资金管理团体的指定、申报事项的调动、取消等
向导号码:0000-0592
关于资金管理团体
○公职的候选人等可以将自己作为代表的一个政治团体指定为资金管理团体。(政治资金规正法第19条)
(1) 指定申请书(法第19条)〔第23号样式〕
公职的候选人等在指定资金管理团体时,必须在指定之日起7天内提交“资金管理团体指定申请书”。
(2) 申报事项的调动申请(法第19条第3项第3号)〔第26号格式〕
公职的候选人等在资金管理团体的申报事项(公职的种类、资金管理团体的名称、主要事务所的所在地等)发生调动时,必须在调动之日起7天内提交“资金管理团体申报事项的调动申请”。
※关于“候选人”⇔“现职”的调动,也需要提交调动申请。
(3) 取消申请书(法第19条第3项第1号)〔第24号样式〕
公职候选人等在取消资金管理团体指定时,必须在取消之日起7天内提交“资金管理团体指定取消申请”。
(4) 不是资金管理团体的报告(法第19条第3项第2号)〔第25号格式〕
资金管理团体如以下所示,失去了其合格性的情况下,申报者等必须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7天内提交“不再是资金管理团体的申请”。
进行资金管理团体指定申报的人不再是公职候选人等的情况
i进行资金管理团体指定申报的人不再是该政治团体的代表人时
资金管理团体指定的政治团体解散的情况
被指定为资金管理团体的政治团体不再是符合法第3条第1项第1号或者第2号规定的政治团体(以政治活动为本来目的的政治团体)的情况
o被指定为资金管理团体的政治团体成为以推荐或支持该指定申报的公职候选人等以外的人为本来目的的政治团体时,提交信用卡管理团体指定的申报者死亡的情况
●申报份数
・主要活动区域为大阪府内的情况...2部提交
・主要活动区域涉及两个以上都道府县的区域时...提交3份
实施时间
工作日9点~18点
咨询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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