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支援学校教师执照的授予等的处理的变更
概要
最近更新:2008年12月19日 |
随着2009年4月1日导入教师执照更新制度,特别支援学校教师执照的授予等相关处理将变更如下。
■变更为不是授予许可证而是追加领域的处理
持有盲、聋、养护学校教师执照的人,被授予该领域(视觉障碍者、听觉障碍者、智障者、肢体不自由者、病弱者)的特别支援学校教师执照,因此与这些驾照相应的领域不同的领域的同一种类(2种、1种、专修)的特别支援学校教师执照的授予,而是盲、聋、养护学校许可证。
该处理的变更从2009年4月1日开始实施。
已经持有盲、聋、养护学校教师执照的人,如果不申请与该驾照相应的领域(视觉障碍者、听觉障碍者、智障者、肢体不自由者、病弱者)不同领域的特别支援学校教师执照的话,关于这个处理的变更需要办理一些手续没有。 |
(图)特别支援学校教师执照申请中的授予和领域的追加处理
盲人学校教师执照 聋学校教师执照 养护学校教师执照 | |||
持有其中一个 | 都没有携带 | ||
特别支援学校教师执照 | 所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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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携带 | 授予 → 区域添加 (变更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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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 2007年以后取得认定讲习等的学分等,具备特别支援学校教师执照的申请必要条件的人被申请的情况的处理。 |
2 | 盲、聋、养护学校教师执照和特别支援学校教师执照是同一种类(2种、1种、专修)的情况下的处理。 |
3 | 2007年4月1日以后被授予特别支援学校教师执照。2007年3月31日之前,被授予盲、聋、养护学校教师资格证。 |
(例1) 持有盲人学校教师2种许可证,没有特别支援学校教师执照的情况
获得听觉障碍者领域的2种驾照必要条件申请的时候
(变更前)除了盲人学校教师2种许可证之外,还授予特别支援学校教师2种许可证(听觉)
(变更后)特别支援学校教师2种许可证(视觉)中追加(听觉)领域
i获得听觉障碍者领域的一种驾照必要条件申请时
(变更前)特别支援学校教师1种许可证(听觉)
(变更后)和以前一样。
(例2) 持有盲人学校教师1种许可证,没有特别支援学校教师执照的情况
获得听觉障碍者领域的2种驾照必要条件申请的时候
(变更前)授予特别支援学校教师2种许可证(听觉)
(变更后)和以前一样。
i获得听觉障碍者领域的一种驾照必要条件申请时
(变更前)与盲人学校教师1种许可证不同,授予特别支援学校教师1种许可证(听觉)
(变更后)特别支援学校教师1种许可证(视觉)中追加(听觉)领域
■特别支援学校教师资格证申请时请注意
在教师资格证更新制度中,关于2009年3月31日之前被授予教育职员执照的人的结业确认期限,必须接受教师等的驾照更新讲习的人的情况下,从该人所持有的驾照中最新的东西的授予日的第二天算起不超过10年的时候,根据延期的申请可以延期结业确认期限。
持有盲人学校教师执照、聋学校教师执照或养护学校教师执照的人(已经持有特别支援学校许可证的人除外)那么,对于所持有的驾照相应领域以外的领域,通过认定讲习等取得学分等,在2009年3月31日之前通过特别支援学校教师执照的申请必要条件的话,将在2009年3月31日之前授予驾照。 但是,2009年4月1日以后申请的情况下,如果是同一种类(2种、1种、专修)的话,就不被授予特别支援学校教师执照,而是作为领域的追加来处理。 |
持有2009年3月31日之前被授予的教师执照,必须接受教师等的驾照更新讲习的人被授予新的驾照的情况下,根据延期的申请,从授予日的第二天算起,可以在10年的范围内延期结业确认期限。
与此相对,作为领域的追加处理时,不被视为延期事由,不能延期结业确认期限。
另外,作为领域的追加处理时,请向原授予盲、聋、养护学校教师执照或特别支援学校教师执照的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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