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儿童福利设施等的入所措施所产生的征收金的误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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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日

2024年5月2日

提供时间

14点0分

内容

 在吹田儿童家庭中心及东大阪儿童家庭中心,伴随着对儿童福利设施等的入所措施,向儿童的抚养义务者等征收的费用(※)(以下称为“征收金”。)计算错误。
发生了这样的事件,在深表歉意的同时,也会努力防止再次发生。

(※)关于进入儿童福利设施等措施的费用,根据儿童福利法第56条,措施儿童
   的抚养义务人的负担能力,决定并征收负担的金额。
   计算征收金的对象是民法规定的抚养义务者,是把生活放在一起的人。

1.件数及金额
・吹田儿童家庭中心1件(正)0日元(错误)29000日元(未征收)
・东大阪儿童家庭中心1件(正)28600日元(错误)261000日元(全额缴纳完毕)

2.事件的经过
〇2024年2月20日(星期二)
・在吹田儿童家庭中心,入所儿童的抚养义务者A先生询问征收金的决定金额是否有误。
・据吹田儿童家庭中心确认,将不属于抚养义务人的B氏包含在征收金的计算对象中,决定了征收金额。
〇2024年2月26日(星期一)
・家庭支援课指示府内的全儿童家庭中心调查过去5年间征收金的计算对象是否有误。(调查时间:2月26日至3月8日)
〇2024年3月4日(星期一)
・吹田儿童家庭中心的职员向A先生说明了原委和道歉,并递交了关于征收金正确计算的征收决定金额通知书。
〇2024年3月8日(星期五)
・府内全儿童家庭中心的调查结果表明,东大阪儿童家庭中心以同样的理由对征收金的计算对象错误,误征收的案件有1件。
〇2024年3月22日(星期五)
・东大阪儿童家庭中心的职员向错误征收的C先生说明了原委和谢罪,在得到谅解的同时,说明了将返还过大征收的征收金。
〇2024年4月18日(星期四)
・对C先生进行了过大征收的征收金232400日元的退款。

3.发生原因
・负责人误解了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人的想法,将不包含在征收金计算对象中的人物作为对象进行计算。
・决定征收金额时,抚养义务人是否有误的确认不够充分。

4.防止再次发生的对策
・在全儿童家庭中心,将通知本次事件,实施有关征收金认定事务的研修。
・决定征收金额时,要彻底确认抚养义务人是否有错误。

资料提供ID

5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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