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阪府景观审议会规则
1998年10月30日
大阪府规则第九十号
大阪府景观审议会规则在此公布。
大阪府景观审议会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大阪府附属机关条例(1952年大阪府条例第三十九号)第六条的规定,称为大阪府景观审议会(以下简称“审议会”。)的组织、委员及专门委员(以下称为“委员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额及其他审议会相关的必要事项。
(平二四规则90・一部分改正)
(组织)
第二条审议会在委员二十人以内组织。
2委员由知事从下列人员中任命。
有学识经验的人
二相关行业代表
三市町村长
四大阪府议会都市住宅常任委员会委员长
五有关行政机关的职员
3个委员的任期为2年。但是,补缺委员的任期是前任的剩余期限。
(平二四规则九三·一部改正)
(专业委员)
第三条审议会需要调查审议专业事项时,可以设置若干专业委员。
2专业委员由知事从有学识经验的人或相关行业的代表中任命。
3专业委员在有关该专业事项的调查审议结束时,将被解职。
(平二四规则九三·一部改正)
(会长)
第四条审议会设会长,从第二条第二项第一号所示人员中任命的委员中,通过委员的选举来决定。
2会长总理会务。
3会长有事故的时候,会长事先指定的委员代理那个职务。
(会议)
第五条审议会的会议由会长召集,会长为议长。
2审议会如果委员过半数不出席就无法召开会议。
3审议会的议事由出席委员过半数决定,赞成与否人数相同时,由议长决定。
(平二四规则九三·一部改正)
(部会)
第六条审议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部会。
属于2部会的委员等由会长指定。
3部会设部会长,会长指定的委员相当于此。
4部会长掌管部会的会务,向审议会报告部会的审议状况及结果。
(报酬)
第七条委员等的报酬金额为每日九千八百日元。
(平二四规则90・平二八规则十〇・一部分改正)
(费用赔偿)
第八条委员等的费用赔偿额,是根据职员旅费相关条例(1965年大阪府条例第三十七号)指定职务等职务者以外的人员的金额相当额。
(平一规则一一、平一八规则四七、平二〇规则七六、平二四规则90、一部改正)
(总务)
第九条审议会的总务在城市整备部执行。
(平一八规则四七、一部改正、平二十四规则90、旧第十条提前、令三规则一二四、令四规则四七、一部改正)
(委任)
第十条除本规则规定外,审议会运营所需的事项由会长决定。
(平二四规则90,旧第十一条递上)
附则
此规则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9年规则第一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6年规则第四七号)
此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7年规则第一二号)
此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8年规则第七六号)
此规则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2年规则第九十号)
此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2年规则第九三号)
此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6年规则第一〇号)
本规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1年规则第一二四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2年规则第四七号)
此规则自2022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