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阪府城市建设促进事业财产评价审查会规则
2015年3月30日
大阪府规则第七十三号
大阪府城市建设促进事业财产评价审查会规则公布。
大阪府城市建设促进事业财产评价审查会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大阪府附属机关条例(1952年大阪府条例第三十九号)第六条的规定,大阪府城市建设促进事业财产评价审查会(以下简称“审查会”)。)的组织、委员的报酬及费用赔偿额及其他与审查会相关的必要事项。
(组织)
第二条审查会在委员五人以内组织。
2委员由知事从有学识经验的人中任命。
3个委员的任期为2年。但是,补缺委员的任期是前任的剩余期限。
(会长)
第三条审查会设会长,通过委员的互选来决定。
2会长总理会务。
3会长有事故时,会长事先指定的委员代理其职务。
(会议)
第四条审查会的会议由会长召集,会长为议长。
2审查会如果委员的过半数不出席就无法召开会议。
3审查会的议事以出席委员的过半数决定,赞成与否人数相同时,由议长决定。
(报酬)
第五条委员的报酬金额为每天九千八百日元。
(平二八规则十〇・一部分改正)
(费用赔偿)
第六条委员的费用赔偿额,相当于根据职员旅费相关条例(1965年大阪府条例第三十七号)指定职务等职务者以外的人员的金额。
(总务)
第七条审查会的总务由大阪都市计划局执行。
(令三规则一二四·一部改正)
(委任)
第八条除本规则规定外,有关审查会运营的必要事项由会长决定。
附则
本规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6年规则第一〇号)
本规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1年规则第一二四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