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阪府城市建设促进事业财产评价审查会规则

2015年3月30日

大阪府规则第七十三号

大阪府城市建设促进事业财产评价审查会规则公布。

大阪府城市建设促进事业财产评价审查会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大阪府附属机关条例(1952年大阪府条例第三十九号)第六条的规定,大阪府城市建设促进事业财产评价审查会(以下简称“审查会”)。)的组织、委员的报酬及费用赔偿额及其他与审查会相关的必要事项。

(组织)

第二条审查会在委员五人以内组织。

2委员由知事从有学识经验的人中任命。

3个委员的任期为2年。但是,补缺委员的任期是前任的剩余期限。

(会长)

第三条审查会设会长,通过委员的互选来决定。

2会长总理会务。

3会长有事故时,会长事先指定的委员代理其职务。

(会议)

第四条审查会的会议由会长召集,会长为议长。

2审查会如果委员的过半数不出席就无法召开会议。

3审查会的议事以出席委员的过半数决定,赞成与否人数相同时,由议长决定。

(报酬)

第五条委员的报酬金额为每天九千八百日元。

(平二八规则十〇・一部分改正)

(费用赔偿)

第六条委员的费用赔偿额,相当于根据职员旅费相关条例(1965年大阪府条例第三十七号)指定职务等职务者以外的人员的金额。

(总务)

第七条审查会的总务由大阪都市计划局执行。

(令三规则一二四·一部改正)

(委任)

第八条除本规则规定外,有关审查会运营的必要事项由会长决定。

本规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6年规则第一〇号)

本规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2021年规则第一二四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大阪府城市建设促进事业财产评价审查会规则

2015年3月30日规则第73号

(2021年11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篇总规/第7章行政组织一般/第4节知事等附属机关
沿革信息
2015年3月30日 规则第73号
2016年3月30日 规则第100号
2021年10月26日 规则第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