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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年5月21日

页面ID:3981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生活保护法等指定医疗机关的申请等

1根据生活保护法及中国残留日本人等支援法指定的医疗机构是

指定医疗机构是指根据生活保护法及中国残留日本人等支援法进行医疗扶助的医疗的机构。
关于生活保护法等医疗扶助的概要,请在以下的“指定医疗机关的指南”及“指定医疗机关的指南(概略版)”中确认。

指定医疗机构的指南(PDF:944KB)※下列指南与保险医疗机构等相关的申报不是同一契机的生活保护法相关的指定医疗机构的申报。

以同一契机进行申报时,请确认以下“关于生活保护法中指定申请等事务的处理变更(2023年7月1日实施)”。

指定医疗机构的指南(概要版)(PDF:709KB)

参考:“关于医疗需要与否意见书记载中的注意事项”(PDF:396KB)

2关于指定医疗机构的指定、指定更新申请及各种申报手续

根据生活保护法及中国残留日本人等支援法指定医疗机构时,或已经指定的医疗机构需要变更等申报时,请办理必要的申请及申报手续。

申请及申报手续

申请及申报手续一览表
需要申请及申报的情况 注意事项

提交文件及附件

新接受生活保护法及中国残留日本人等支援法医疗机关指定的情况

请确认下述“关于生活保护法中指定申请等事务的处理变更(2023年7月1日实施)”。

指定医疗机构变更申报内容时

下列申报事项有变更时,请在10天内提交。

【申报事项】

  • 医疗机关的名称所在地

  • 开设者

  • 管理者
    请确认下述“关于生活保护法中指定申请等事务的处理变更(2023年7月1日实施)”。

指定医疗机构停止、废止、重新开始营业的情况

如果停止、废止、重新开始的话,请在10天内提交。
请确认下述“关于生活保护法中指定申请等事务的处理变更(2023年7月1日实施)”。

指定医疗机构受到处分的情况

受到生活保护法实施规则第14条第4项规定的处分时,请在10天内提交。
(参考)生活保护法实施规则第14条第4项(链接到外部网站)(在其他窗口打开)

指定医疗机构拒绝根据生活保护法及中国残留日本人等支援法指定医疗机构的情况

如果不在提交辞退申请的30日以后就不能谢绝。
请确认下述“关于生活保护法中指定申请等事务的处理变更(2023年7月1日实施)”。

指定医疗机构在2014年7月1日以后接受指定或更新6年后的情况

指定更新的申请请直接送到大阪府。
(指定更新时如有变更,请向福利事务所等提交变更报告书和指定更新申请书。)
请确认下述“关于生活保护法中指定申请等事务的处理变更(2023年7月1日实施)”。

政令指定都市及核心市的提交处和文件格式不同。

大阪市:请参照大阪市福利局生活福利部保护课(链接到外部网站)(在其他窗口打开)的主页。
堺市:请参照堺市健康福祉局生活福利部生活援助管理课(链接到外部网站)(在其他窗口打开)的主页。
高槻市:请参照高槻市健康福利部福利事务所生活福利总务课(外部网站链接)(在其他窗口打开)的主页。
东大阪市:请参照东大阪市生活支援部生活福利室生活福利课(链接到外部网站)(在其他窗口打开)的主页。
丰中市:请参照丰中市福利部福利事务所医疗看护科(链接到外部网站)(在其他窗口打开)的主页。
枚方市:请参照枚方市健康福利部福利事务所生活福利课(链接到外部网站)(在其他窗口打开)的主页。
八尾市:请参照八尾市健康福利部生活福祉课(链接到外部网站)(在其他窗口打开)的主页。
寝屋川市:请参照寝屋川市福利部保护课(链接到外部网站)(在其他窗口打开)的主页。
吹田市:请参照吹田市福利部生活福利室(链接到外部网站)(在其他窗口打开)的主页。

申请及申报处

申请及申报地址一览表
医疗机关所在地 申请书及申报书的提交处
政令指定都市及核心市以外的市(包括岛本町。)

医疗机关所在地市的福利事务所(生活保护担当)
提交处一览表

郡部(岛本町除外。) 医疗机关所在地郡部的大阪府儿童家庭中心
(箕面、贝冢、富田林)
提交处一览表

3给指定医疗机构的各位

这里记载了希望医疗机关的各位确认的内容。

关于生活保护法中指定申请等事务的处理变更(2023年7月1日实施)

从2023年7月1日开始,根据《生活保护法实施规则及保险医疗机关及保险药店的指定以及修改保险医生及保险药剂师登记相关的省令的一部分的省令》,关于生活保护指定医疗机关的申报,以与保险医疗机关等相关的申报相同的契机进行申报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近畿厚生局长向大阪府知事申报。

参考:小册子(PDF:375KB)

详情请参照近畿厚生局主页(链接到外部网站)(在其他窗口打开)

后发医药品使用原则化(2018年10月1日施行)

根据生活保护法(1950年法律第144号)的修改,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对于作为被保护者的患者,医生或牙科医生根据医学知识被承认可以使用后发医药品的情况下,原则上,后发医药品被供给(生活保护法第34条第3项)。

详情请确认(关于后发医药品使用的原则化)

生活保护法中对患者的清单无偿交付义务化(2018年10月1日实施)

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与保险医疗机构等的明细表的处理一样,在生活保护方面,只要没有正当理由,即使没有患者的要求,也有义务无偿交付“明细表”(※)。
生活保护法指定医疗机关·指定药店的各位,请根据本处理,协助发行明细表。

详情请确认(关于生活保护法中对患者的清单无偿交付的义务化)

为了更好的网站,请让我听听大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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