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法人文件公开制度的法人(实施法人)(条例第2条第4项)公立大学法人大阪 2可公开请求的法人文件(条例第2条第3项)法人文件公开制度的对象法人文件是实施法人的董事或职员在职务上制作或取得的文件等(包括图画、照片、电磁记录等),由实施法人的董事或职员有组织地使用,由该实施法人管理。但是,以供府民利用为目的而管理的东西(供一般阅览的东西等)、政府公报、公报、报纸、书籍等以销售给非特定多数人为目的发行的东西除外。 3能够公开请求的人(请求权人)(条例第19条之2) |
几个人(包括法人等团体。)也可以申请公开。 |
4非公开信息(不适用事项) |
有法人文件公开请求的情况下,该法人文件中记录了以下信息的情况下,可以不公开或者不能公开。 |
(1)可以不公开的法人文件(条例第8条、第19条之3) |
[法人等信息] (条例第8条第1项第1号、第19条之3) |
法人及其他团体或个人事业相关的信息中,公开会损害其竞争地位及其他正当利益的信息。(生产技术上的技术诀窍、经营上的秘密等。但是,与有可能危害人的生命的事业活动等相关的活动除外。) |
[任意提供信息] (条例第8条第1项第2号、第19条之3) |
接受实施法人的请求,以不公开为条件任意提供的信息,附加不公开的条件是根据信息的性质、内容等是正当的,并且,在没有信息提供者的同意的情况下公开,得到信息提供者的协助变得显著困难被认为是的东西。(不包括可能对人的生命造成危害的事业活动等。) |
[意思形成障碍信息] (条例第8条第1项第3号、第19条之3) |
在调查研究、企划、调整等相关信息中,通过公开,有可能不正当地损害坦率的意见交换或决策的中立性,妨碍府民的正确理解等,有可能不正当地影响府民的生活,或者对特定的东西造成不正当的利益有可能带来不利利益的东西。 |
[事务执行故障信息] (条例第8条第1项第4号、第19条之3) |
在取缔、监督、现场检查、许可、许可、考试、投标、合同、交涉、涉外、诉讼、调查研究、人事管理、企业经营等事务相关信息中,公开后无法达到该或同类事务的目的,对事务的公正、恰当的执行造成显著障碍的东西。 |
[公共安全故障信息] (条例第8条第1项第5号、第19条之3) |
通过公开,对个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的保护、犯罪的预防或搜查等产生障碍的信息。 |
(2)不得公开的信息(条例第9条、第19条之3) |
[个人信息] (条例第9条第1号、第19条之3) |
在有关个人的信息中,特定的个人可以被识别的东西中,一般不想让别人知道是正当的。 |
[法令机密信息] (条例第9条第2号、第19条之3) |
根据法令的规定,或者根据法律或者基于此的政令的规定的明示指示,不能公开的信息。 |
(3)部分公开(条例第10条、第19条之3) |
包括符合适用除外事项、包含非公开信息的法人文件,也将尽可能地除该部分公开。 |
(4)公益上的理由公开(条例第11条、第19条之3) |
非公开信息(法令秘信息除外。)根据公益上的理由设置了公开的规定。 |
(5)关于法人文件是否存在的信息(条例第12条、第19条之3) |
对于公开请求,只需回答该公开请求所涉及的法人文件是否存在,就可以在公开非公开的信息时,不明确该法人文件是否存在,就可以拒绝公开请求。 |
关于信息提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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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记录有请求者自身个人信息的法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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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民文化部府政信息室信息公开课信息公开组
这是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