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够公开请求的人(请求权人)(条例第6条) |
几个人(包括法人等团体。)也可以申请公开。 |
2利用该制度的人的责任和义务(条例第4条) |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接受了行政文件公开的人,为了参加府政、确保府政的公正运营、生活的保护以及便利的增进等,必须适当地使用得到的信息。 |
3实施行政文件公开制度的府的机关(实施机关)(条例第2条第2项) |
※想要旧大阪府水道部(现大阪广域水道企业团)文件的人请向以下申请。 大阪广域水道企业团经营管理部企划课电话06-6944-8023 大阪市中央区谷町2丁目3-12(马特谷町大楼3楼) |
4实施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条例第3条、第5条) |
实施单位为了充分保障公开行政文件的权利,必须在解释、运用条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考虑到个人隐私的信息不要随意公开。 |
5可公开请求的行政文件(条例第2条第1项) |
行政文件公开制度的对象行政文件是实施机关的职员在职务上制作或取得的文件等(包括图画、照片、电磁记录等),作为实施机关的职员有组织地使用,由该实施机关管理。但是,以供府民利用为目的而管理的东西(府立图书馆和府政信息中心等供一般阅览的东西等)、政府公报、公报、报纸、书籍等以向非特定多数人销售为目的发行的除外。 |
6非公开信息(不适用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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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公开的行政文件(条例第8条) |
[法人等信息] (第1项第1号、第2项第1号) |
法人及其他团体或个人事业相关的信息中,公开会损害其竞争地位及其他正当利益的信息。(生产技术上的技术诀窍、经营上的秘密等。但是,与有可能危害人的生命的事业活动等相关的活动除外。) |
[任意提供信息] (第1项第2号、第2项第1号) |
根据信息的性质、内容等,根据实施单位的请求,以不公开为条件任意提供的信息,附加不公开的条件是正当的,并且,在没有信息提供者的同意的情况下公开,得到信息提供者的协助变得显著困难被认为是的东西。(不包括可能对人的生命造成危害的事业活动等。) |
[意思形成过程信息] (第1项第3号、第2项第1号) |
在调查研究、企划、调整等相关信息中,通过公开,有可能不正当地损害坦率的意见交换或决策的中立性,妨碍府民的正确理解等,有可能不正当地影响府民的生活,或者对特定的东西造成不正当的利益有可能带来不利利益的东西。 |
[事务执行故障信息] (第1项第4号、第2项第1号) |
在取缔、监督、现场检查、许可、许可、考试、投标、合同、交涉、涉外、诉讼、调查研究、人事管理、企业经营等事务相关信息中,公开后无法达到该或同类事务的目的,对事务的公正、恰当的执行造成显著障碍的东西。 |
[公共安全故障信息]啊。公安委员会及警察本部长以外的实施单位时(第1项第5号)通过公开,对个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的保护、犯罪的预防或搜查等产生障碍的信息。 李公安委员会及警察本部长为实施单位时(第2项第2号、第3号) 公安委员会或警察本部长认为,通过公开,有可能对犯罪的预防、镇压或搜查、维持公诉、执行刑罚等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维持造成障碍。 (2)不可公开的信息(条例第9条) |
[个人信息] (第1号) |
在有关个人的信息中,特定的个人可以被识别的东西中,一般不想让别人知道是正当的。 |
[法令机密信息] (第2号) |
根据法令的规定,或者根据法律或者基于此的政令的规定的明示指示,不能公开的信息。 |
(3)部分公开(条例第10条) |
包括符合适用除外事项、包含非公开信息的行政文件,也将尽可能地除该部分公开。 |
(4)公益上的理由公开(条例第11条) |
非公开信息(法令秘信息除外。)根据公益上的理由设置了公开的规定。 |
(5)关于行政文件是否存在的信息(条例第12条) |
对于公开请求,只需回答该公开请求所涉及的行政文件是否存在,就可以在公开非公开的信息时,不明确该行政文件是否存在,就可以拒绝公开请求。 |
关于以下信息,不用申请公开,可以提供信息。
是否可以提供信息的信息,请向实施单位确认。
本页制作所属部门
府民文化部府政信息室信息公开课信息公开组
这是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