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年4月15日(星期三)上午9点55分到下午12点30分
2.但是大阪府厅新别馆北馆4楼职员会议室7、8
3.出席者角松部会长、上田部会长代理、江口委员、熊本委员、野田委员
4.议题
(1)关于部会的运营
(2)关于伴随社会保障和税号制度的导入,大阪府个人信息保护条例的修改(新咨询)
(3)授课问卷非公开决定异议申请案件之二(新咨询)
(4)其他
5.议事概要
(1)关于部会的运营
亚事务局概要说明
李委员审议
・决定公开议题(2)。
(2)关于伴随社会保障和税号制度的导入,大阪府个人信息保护条例的修改(新咨询)
实施单位说明
・咨询书、资料1[Word文件/25KB][PDF文件/81KB]、资料2[Word文件/64KB][PDF文件/168KB]、
资料3[Word文件/41KB] [PDF文件/111KB] 的说明
李委员审议
・主要意见如下。
(委员)死亡者原本就有的个人号码,因为受到条例的保护,所以不需要修改吗。
(实施单位)死者的个人号码通过号码法实施安全确保措施。包括死者个人号码在内的个人信息将一如既往地受到条例保护,
不需要修改条例。
(委员)关于核对的容易性,至少国家能够容易对照的水平,已经保护了吗。
(实施单位)是。
(委员)关于特定个人信息,条例第7条第3项的本人收集原则不适用,全部法律吗。
(实施单位)是。
(委员)收集和提供根据号码法,但不太清楚利用还涉及到条例的适用。
(实施单位)法第19条和第20条的对象为“几个人”,因此有法律的规定。因为使用只有国家的行政机关的替换,所以
说到底号码法上只写着国家的行政机关的利用。号码法第30条规定地方公共团体采取必要措施。
因此,只有使用必须写在条例里。
(委员)在答复中,写上“几个人”和“行政机关”的区别不是更容易理解吗。
(委员)条例第7条第5项的敏感信息的关系需要再讨论一下。
国家说没有必要限制敏感信息的收集。大阪府说不行。所以这里应该偏离。
交给国家规定的话会变更方针,所以需要慎重的讨论。
(实施单位)探讨与条例的吻合性。敏感信息也是个人信息,根据国家的法制也不能收集,不过,讨论。
(委员)法第19条第9号中,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根据条例规定可以收集、提供特定个人信息,可以理解为是授权的
从那里来看,因为有了号码法,所以会不会偏离条例呢。
(委员)号码法第19条第9号是否成为循环论法。
(委员)关于收集、提供,作为条例,特定个人信息也继续进行纪律,这也是因为这个条例的制定吧。
(委员)需要确认的地方有2点。号码法第19条第9号的条例规定内容是怎样的。其次,条例的纪律和
除了法第19条第9号以外的各号和关于收集、提供的限制的以前府的条例是否有龃龉。特别是关于敏感信息,
请 再确认一遍。
(实施单位)下次报告。
(委员)条例本身对于一般人来说很难理解。下次以后,请说明具体事例。
(委员)下次将讨论任意代理,请出示国家承认任意代理的理由。如何确认自己是任意代理人?
如果可能的话,希望下次提出具体的方案。
・决定继续进行下次审议。
(3)授课问卷非公开决定异议申请案件之二(新咨询)
亚事务局概要说明
i实施单位的报告、委员质疑
・进行了咨询相关案件的说明以及对此与委员的质疑。
乌委员审议
・决定继续进行下次审议。
(4)其他
事务联络等
确认下次的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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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民文化部府政信息室信息公开课信息公开组
这是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