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要求合理管理的老化房屋

更新日期:2024年3月26日

你所有管理的住宅情况怎么样了?

 你所拥有或管理的住宅,一直保持在合法的状态吗。

 近年来,由于人口减少和少子高龄化等原因,建筑物被搁置,无法妥善管理,导致住宅老化,屋顶瓦和外墙等崩塌等问题增加。

关于维持的规定,在建筑基准法第8条中规定了维持保全,住宅的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在该建筑物上要经常保持合法的状态。

建筑基准法【摘录】

(维护)

第8条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必须努力使建筑物的地基、构造及建筑设备始终保持合法的状态

维护的重要性

 住宅和那里所具备的设备等随着年龄的增长,会发生老化和消耗,本来的性能下降等变化。另外,通过扩建、改修、用途变更等,可能会损害原本的性能。如果放任这种状态的话,会对住宅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产生显著的障碍,也会造成意想不到的灾害。

 住宅的维护保全在地震、火灾等灾害时密切相关,所以平时进行适当的维护保全对于防止灾害于未然的基础上是非常重要的。

住宅倒塌、外墙材料等掉落,如果相邻建筑物和行人等发生灾害的话,所有者等应承担责任。

 住宅倒塌、外墙材料等掉落导致邻居等建筑物损失或死亡事故等人身损害时,根据民法第717条,所有者等有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摘录】

第717条因土地工作物的设置或保存有瑕疵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时,该工作物的占有人对受害者负责赔偿损失。但是,占有人在防止损害发生时,如果有必要注意,则所有者必须赔偿其损失。

 

关于放弃(放弃继承)老化住宅的维护保全义务的所在

 即使因难以维持老化住宅而放弃继承,根据民法第940条,在出现能够开始管理新的继承财产的人之前,也会继续被赋予维护保全的义务。

民法【摘录】

第940条放弃继承的人,在因放弃而成为继承人的人能够开始管理继承财产之前,必须与自己的财产相同的注意,继续对其财产进行管理。 





长屋的所有者和占有者请大家一起努力维持建筑物的适当维护

 对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长屋,和公寓一样有共用的部分。共用部分(基础、屋顶、外墙、柱子、梁等)需要各所有者、占有者共同努力维护。另外,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长屋的屋顶和外墙掉落,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各所有者、占有者有可能联合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长屋的维护保全(传单)[PDF文件/427KB]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等相关法律【摘录】

第2条第3项“专有部分”,是指以区分所有权为目的的建筑物部分。

第2条第4项“共用部分”、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

第4条通往数个专用部分的走廊或楼梯室及其他构造上区分所有者的全体人员或其一部分共用的建筑物部分,不成为区分所有权的目的。

第11条共用部分属于所有区分所有者的共享。但是,一部分共用部分属于应共用的区分所有者的共用。

第16条在一部分共用部分的管理中,与区分所有者全体的利害关系的是区分所有者全体人员,其他的仅由应共用的区分所有者进行。

第17条共用部分的变更,由区分所有者及表决权的各四分之三以上的决议决定。但是,这个常数在规约中可以减少到过半数。

第18条关于共用部分的管理事项,除前条以外,由集会决议决定。但是,保存行为可以由各共享者进行。 

本页制作所属部门
城市整备部住宅建筑局建筑指导室建筑安全课监察指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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