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良住宅地认定及优良住宅认定制度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8日

话题

 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将所有优良住宅用地及优良住宅认定等权限移交给大阪府下的市町村。
● 从2013年4月1日起,向千早赤阪村转让了优良住宅地及优良住宅认定等权限。
● 2013年1月1日起,向大东市移交了优良住宅用地及优良住宅认定等权限。
● 从2012年10月1日起,向岛本町及松原市转让了优良住宅地及优良住宅认定等权限。
● 从2012年1月1日起,向八尾市及贝冢市转让了优良住宅用地及优良住宅认定等权限。

优良住宅地认定及优良住宅认定制度的目的

 优良住宅地·优良住宅认定制度是针对优良住宅用地和有助于住宅供给的土地的转让采取税制上的优惠措施,对转让该土地的土地(原地主)采取税制上的优待措施(土地转让所需的课税的减额·免除),从而提供优良的住宅的供给。

优良住宅地认定及优良住宅认定制度是指

 关于土地的转让,要享受税制上的优惠,如果有住宅用地建设的话需要得到优良住宅用地认定,没有住宅用地建设而进行住宅的新建的话,需要得到优良住宅认定。 
 

 

住宅用地的建成

住宅的
新建

优良住宅地认定

优良住宅认定

认定对象外

土地转让收益的课税制度

 关于土地转让收益的课税制度,在“土地的转让者”“所有权期间”有以下区别。
 

所有权期间

短期
(5年以内)

长期
(超过5年)

个     人

短期土地转让益
重课制度

长期转让所得
课税制度

法     人

一般土地转让益
重课制度


   ※关于“短期土地转让益重课制度”和“一般土地转让益重课制度”,由于重税率的适用到2020年3月31日为止停止运行,所以
           即使没有得到优良住宅地·优良住宅的认定,也不适用重税率。

优良住宅区及优良住宅认定标准

 在认定优良住宅用地时,根据《优良住宅用地认定基准》(建设省告示第767号)

   (1)关于住宅用地用途的事项

   (2)关于作为宅地的安全性的事项及供水设施、排水设施及其他宅地所需的设施相关事项

   (3)其他优良住宅用地的供给相关必要事项

 关于优良住宅的认定,根据《优良住宅认定基准》(建设省告示第768号)

   (1)有关法令遵守的事项

   (2)关于住宅的地板面积的事项

   (3)其他优良住宅供应的必要事项

 必须符合各自的条件。

申请相关的咨询、申请的受理处

 关于各市町村区域内的认定申请,该市町村是窗口

其他(重要事项)

 获得优良住宅用地、优良住宅认定,只不过是不适用重税等的一个条件。

 关于接受减税措施等所需的必要条件、上述课税制度的详细内容等,请直接向所属税务局(外部网站)咨询。

本页制作所属部门
城市整备部住宅建筑局建筑指导室审查指导课调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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