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谋求城市低碳化为目的,《关于促进城市低碳化的法律》于2012年12月4日实施。
根据该法,所管行政厅(府内与特定行政厅相同。)可以申请“低碳建筑物新建等计划”的认定。
为了低碳化而新建建筑物的情况下,可以向所管行政厅申请“低碳建筑物新建等计划”的认定。
根据被认定的计划,建筑物有以下特例。
・税的特例
获得认定的一定新建住宅可以享受所得税(住宅贷款减税)和登记许可税的减轻。
・容积率的特例
在低碳建筑物中,通过采取符合法第54条第1项第1号所示基准的措施,对于超过通常建筑物的地板面积的一定的地板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基础的总面积。
详细内容请看容积率的特例[Word文件/34KB][PDF文件/110KB]。
关于整个制度,详情请看国土交通省HP(外部网站)。
(参考)低碳建筑物认定制度小册子请看国土交通省HP(外部网站)。
・符合以下3项的情况下,可以得到认定。
1)建筑物的能源使用效率性及其他性能必须符合标准。
2)计划中记载的事项应按照国家制定的基本方针适当。
3)资金计划为了切实实施低碳化的新建等而适当的。
・根据国家的基本方针,在大阪府成为所管行政厅的区域内,规定了“无法认定的情况”或“根据条件被认定”的情况。
详细情况请看建筑物的位置无法认定的情况。
・对象建筑行为如下:
1)新建有助于低碳化的建筑物
2)建筑物低碳化的建筑物的扩建、改建、修缮或模仿
3)建筑物的空气调和设备等的设置或者建筑物的空气调和设备等的修复(※)
(※)空气调和设备等是根据政令规定的“空气调和设备及其他机械换气设备”、“照明设备”、“热水设备”、“升降机”。
详情请参阅 菜单栏的各项目。
关于受理概要、电子申请、邮寄对应的详细内容,这里
※但是,电子申请对应仅限于基于认定低碳建筑物新建等计划的建筑物的新建等完成报告书。
本页制作所属部门
城市整备部住宅建筑局建筑环境课建筑环境与设备组
这是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