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施内的建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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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年2月14日

城市规划设施内的建筑许可(城市计划法第53条第1项)的概要

建筑许可(城市计划法第53条、令第37条、规则第39条)

在城市计划设施的区域或市区开发事业的实施区域内,想要建筑建筑物的人必须提交规则样式第10规定的许可申请书,并获得知事(或者市长、权限转让町村长)的许可。

 许可的基准(城市计划法第54条)

这是计划限制的依据许可基准的规定,申请的建筑物的建筑符合以下条件时必须许可。

i建筑计划符合城市计划设施或市区开发事业时。(第1号)

ro建筑计划在城市计划设施区域规定了整备城市设施的立体范围的情况下,在该立体范围外进行,并且在该城市计划设施的建设上不会有显著的障碍。
 
  但是,该城市计划设施为道路时,仅限于在令37条之4规定的安全、防火上以及卫生上没有障碍的情况。(第2号)

ha该建筑物符合以下(1)(2)条件,认为可以容易迁移或清除的建筑物时,必须予以许可。(第3号)

 (1)  层数在2以下,且没有地层。

 (2)  主要结构为木造、钢骨造、混凝土块造等。

许可条件中该建筑物的结构层数的限制,适用于城市计划设施等区域内建筑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

审查标准

 城市规划设施区域及市区开发事业实施区域内建筑许可的处理纲要

  (宗旨)

 第1条本纲要是城市计划设施的区域或市区开发事业的实施区域(以下称为“区域”。)内的城市计划法(1968年法律第100号。以下称为“法”。)关于第53条第1项的许可,规定知事可以进行许可的情况。

 (定义)

 第2条本大纲中的用语是指法律及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201号)及其政令及省令中规定的术语。

 (许可方针)

 第3条知事认为,在根据法第53条第1项的规定申请许可的情况下,该建筑物符合以下条件,且可以容易地转移或除去,在实施顺利的城市计划事业上没有障碍的情况下,可以进行那个许可。

  (1) 层数为三,且没有地层。

  (2) 主要结构部分为木造、钢骨造、混凝土块造等

  (3) 建筑物跨越区域内外时,应容易分离区域内的部分等,在设计上应给予考虑。

 (必要文件)

 根据第4条第3条的规定申请许可时,应附上附页格式[Word文件/41KB]及其他知事认为必要的资料。

   附则

    本大纲自1997年11日起施行。


 

本页制作所属部门
城市整备部住宅建筑局建筑指导室审查指导课开发许可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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