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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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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建筑基准法第86条之8(整体计划认定)

制度概要

根据建筑基准法第3条第2项的规定,特定行政厅对不适用建筑基准法令的规定的既存不合格建筑物分成多个工程,阶段性地符合建筑基准法令的规定的计划进行认定的制度。

这是针对现有不合格建筑物,抓住增建机会来确保性能的现行制度相结合,以最终所有不合格状态得到改善的整体改修计划为前提,缓期在改修计划期间内的追溯适用,认可阶段性的改修。到目前为止,在对现有不合格建筑物进行扩建等时,需要立即使建筑物整体符合现行法,但是根据2005年6月1日的修正法的实施,特定行政厅进行整体计划认定,在一定期间内符合法律就可以了。

在大阪府管辖的市町村内进行上述认定时,请在大阪府内建筑行政联络协议会的主页上确认以下资料,并务必事先到大阪府进行商量。

  • 整体计划认定标准模式
  • 整体计划认定标准模型的暂定运用处理

大阪府内建筑行政联络协议会提供资料页面(链接到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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