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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单】关于咯痰抽吸等制度
根据《为了强化看护服务的基础而修改看护保险法等一部分的法律》(2011年法律第72号),《社会福利士及护理福祉士法》被修改,从2012年4月1日开始,完成一定研修课程的看护职员等,可以实施吸痰等行为做了。另外,从2017年1月(第29届)的护理福祉士国家考试开始,随着考试资格的变更,咯痰吸食等事业者的登记也开始了
关于咯痰抽吸等制度
- 关于咯痰吸食等(吸痰等)制度(厚生劳动省主页)(链接到外部网站)(在其他窗口打开)
- 关于实施看护职员等吸痰等的制度(PDF:925KB)
- 制度周知小册子(2011年11月版)(PDF:597KB)
- 关于公布修改社会福祉士及护理福祉士法实施规则的一部分的省令(2015年3月27日厚生劳动省通知研修区分(第二号研修的修改(PDF:108KB))
实施咯痰吸食及经管营养时的一定条件
- 到目前为止,作为当前不得已的措施,由于实质上的违法性阻碍,进行咯痰吸食等的经过措施对象(访问看护员等的看护职员
- 特别养护养老院看护职员等)获得都道府县的“认定特定行为业务从业者认定证”,并将事业所作为注册特定行为经营者登记到都道府县时。
- 完成都道府县或登记研修机构实施的研修者,获得“认定特定行为业务从业者认定证”,并将事业所作为注册特定行为经营者登记到都道府县时。
- 在护理福祉士养成设施学习咯痰吸食、经管营养知识、技术,通过国家考试的人获得“护理福祉士登录证”,并将事业所注册为注册咯痰吸食等经营者时。
关于实质性阻碍的通知
- 关于Als(肌肉委缩性侧索硬化症)患者在家疗养的支援(2003年7月17日医政发第0717001号)(PDF:503KB)
- 关于在家对Als以外的疗养患者、残疾人进行吸痰的处理(2005年3月24日医政发第0324006号)(PDF:375KB)
- 关于盲、聋、养护学校吸痰等的处理(2004年10月20日医政发第1020008号)(PDF:224KB)
- 关于特别养护养老院吸痰等的处理(2010年4月1日医政发0401第17号)(PDF:179KB)
关于认定特定行为业务从业者
- 认定特定行为业务从业者
⇒ 作为看护职员等,获得咯痰吸食等业务登记认定的从业者 - 为了成为新的认定特定行为业务从业者
⇒ 必须完成注册研修机构进行的咯痰吸食等研修课程,从都道府县领取认定证。
注册咯痰吸食等经营者(注册特定行为经营者)
- 注册特定行为经营者是指
⇒ 认定特定行为业务从业者进行特定行为(咯痰吸食等)的经营者。 - 注册咯痰吸食等经营者
⇒ 护理福祉士进行咯痰吸食等的经营者,能够对看护福祉士进行实地研修的经营者 - 关于注册
⇒ 每个事业所都需要登记管辖该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
关于注册研修机构
注册研修机构是指
⇒ 为了进行咯痰吸食等研修,都道府县注册的研修机构
关于认定特定行为业务从业者的认定、经营者的登记手续、自主检查表等
根据进行咯痰吸食等的对象和事业所的不同,手续和提交处也不同。请从以下链接处确认。样式等也请在各个链接处确认。
- 关于高龄者福利服务的从业者的认定、经营者及注册研修机构的登记等手续、自主检查表
⇒ 高龄者护理室护理事业者课设施指导小组咯痰吸食等事业担当(在其他窗口打开) - 关于残疾人福利服务的从业者的认定、经营者及登记研修机构的登记等手续
⇒ 残疾福利室生活基磐推进课指定·指导小组咯痰吸食等事业担当(在其他窗口打开)
※如果提供老年人福利服务和残疾人福利服务两方面的话,请向任意一个窗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