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总结了大阪府教育厅私学课管辖的补助金相关消费税进项抵扣税额的处理。
关于本课所管以外的补助金所涉及的消费税进项抵扣税额报告的处理,请向各自的补助金所管部门确认。
消费税及地方消费税(以下简称“消费税等”。)在该制度上,为了在各交易阶段不征收双重、三重征收消费税等,在经营者缴纳税额的计算中,扣除该阶段所征收的消费税额的制度(以下称为“采购税额扣除制度”)设置了。
各经营者申报缴纳的消费税额原则上从该课税期间与征税销售额相关的消费税额中扣除征税采购等相关的消费税额(以下称为“采购税额扣除”)计算。因此,如果与征税采购等相关的消费税额超过与征税销售额相关的消费税额,则扣除不足部分将退还。
这种情况下,接受补助金的经费(以下称为“补助对象经费”。)的消费税也可以作为对征税采购支付的消费税来扣除,因此补助对象经费所需的消费税(以下称为“补助金相关的消费税额”)将滞留在辅助经营者身上。
但是,关于滞留补助金的消费税额,就那样成为经营者的利益,从补助金制度的宗旨来看不合适,所以需要返还给大阪府。
不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经营者,需要返还补助金。请按照(2)-1、(2)-2向所管小组报告。关于补助金的返还手续,在确认了提交的报告书之后,会个别带您去。
・消费税没有申报义务
・以简易征税方式申报的
・公益法人等,特定收入比例超过5%
・补助对象经费相关的消费税等,在个别对应方式中作为“只需要非课税销售额”计入
・在申请补助时或实际报告时,预先减去与该补助金相关的进项抵扣税额的金额进行申请或报告。
※申请交付或实际报告时,该消费税进项抵扣税额不明确的情况下,需要在确定后返还。
根据接受补助金交付决定的年度消费税等确定申报,确定了补助金相关的消费税进项抵扣税额时
附件资料
・消费税进项抵扣税额累计细目报告书(附页)[Word文件/17KB]
・课税期间的消费税及地方消费税的确定申报书(写)
・征税销售比例、扣除对象采购税额等的计算表(写)
补助金额×10/110=返还额
以下(A)和(B)的合计金额=返还额
(A) 仅用于征税销售额所需的补助对象经费
补助金额×10/110=返还额
(B) 用于征税销售额和非课税销售额共同所需的补助对象经费的补助金
补助金额×10/110×课税销售额比例=返还额
补助金额×10/110×课税销售额比例=返还额
如果补助对象经费中有课税采购和非课税采购混合在一起,请根据补助对象经费中包含的课税采购和非课税采购的比例来分配补助额,只计算应纳税采购相关的补助金。但是,在消费税的申报或补助金的实际成绩报告中明确了补助金的用途的情况下,请只计算征税采购中使用的补助金。
关于以下补助金,补助对象仅限于非课税交易或消费税法适用对象(不征税)的交易,所以不产生返还。
・大阪府私立高等学校等就学支援金
・大阪府私立高等学校等学费支援补助金
・大阪府私立高等学校等重新学习支援金
・大阪府私立高中等学费减免事业补助金
・大阪府东日本大地震私立学校等学费特别减免事业补助金
・大阪府私立高等学校等专业课学费支援金
・大阪府私立中学等修学支援实证事业费补助金
・大阪府私立专门学校学费等减免费补助金
・大阪府私立专修学校修学支援实证研究事业
【关于幼儿园的补助金】幼儿园振兴小组(06-6210-9273)
【关于小学、初中、高中、中等教育学校的补助金】中小学振兴集团(06-6210-9274)
【专修学校、各种学校的补助金】专各振兴集团(06-6210-9272)
【小学、初中、高中等的学费等支援补助金】调整支援小组(06-6944-6956)
本页制作所属部门
教育厅私学课
这是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