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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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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大阪府灾害等应急对策实施要领

大阪府灾害等应急对策实施要领的目的

该要领的目的是制定大阪府地区防灾计划中记载的与灾害应急对策相关的府的灾害等应急对策活动相关的事项,在发生灾害等或有发生危险的情况下,保护府的地域及居民的生命、身体及财产不受灾害等的影响。

大阪府灾害等应急对策实施要领的对象

灾害等

以该要领为对象的事件为灾害对策基本法及其他相关法令及大阪府地区防灾计划(“防灾计划”)、大阪府危机管理对应指针(“对应指针”)中规定的以下灾害等。

  1. 地震灾害
  2. 海啸灾害
  3. 风灾水灾
  4. 台风(有可能影响府域)
  5. 海上灾害
  6. 航空灾害
  7. 铁路灾害
  8. 道路灾害
  9. 危险物等灾害
  10. 高层建筑、地下街及市区灾害
  11. 林野火灾
  12. 龙卷风灾害
  13. 原子能灾害
  14. 危机现象

灾害等应急对策实施组织

在府域发生灾害或有发生危险的情况下,由政府设置,实施应急对策活动的组织中,以该要领为对象的,如下所示。

  1. 防灾危机管理警戒体制(“警戒体制”)
  2. 防灾危机管理指令部(「指令部」)
  3. 灾害警戒本部(「警戒本部」)
  4. 灾害对策本部(「灾对本部」)
  5. 当地灾害对策本部(「现对本部」)

灾害对策本部等各部分各班

政府在灾害对策本部等设置部及班组,根据本要领规定,处理灾害等应急对策相关的具体事务。

职员配备体制

在府域发生灾害或有可能发生灾害时,根据本要领的规定,对职员下达紧急1号配备、紧急2号配备、紧急3号配备的配备指令。
另外,府(知事)及各部局长可以根据灾害等情况,在各自的配备体制中适当地进行职员的增减。

灾害等时职员的服务

职员根据这个要领的规定,按照所属长的指示,从事灾害等应急对策活动。
但是,下列人员不需要从事。

  1. 因身心故障等原因,获得许可而休假、停职或停业者
  2. 因其他原因,特别是所属部长认为不得已的人

另外,即使在工作时间以外,发出配备指令时,府域发生烈度4以上的地震时,也要按照配备分类,迅速到工作地点或规定的地点集合。

※关于大阪府灾害等应急对策实施要领,可以从以下链接中看到。(2024年3月修订版)

(单词文件)

大阪府灾害等应急对策实施要领(word:3,517KB)

(pdf文件)

大阪府灾害等应急对策实施要领(PDF:4,98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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