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计划制度的概要,请看国土交通省的主页。
为了面向未来的城市建设-城市计划的土地利用计划制度的结构-(外部网站)
都市计划区域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城市需要综合整修、开发、保全的区域,大阪府将府内分成4个城市计划区域,分别制定了“城市计划区域的整备、开发及保全方针(城市计划区域主计划)”。
北部大坂都市计划区域:丰能町、能势町、箕面市、池田市、丰中市、吹田市、茨木市、高槻市、岛本町、摄津市
东部大阪都市计划区域:枚方市、交野市、寝屋川市、门真市、守口市、四条辍市、大东市、东大阪市、八尾市、柏原市
南部大坂都市计划区域:松原市、藤井寺市、羽曳野市、大阪狭山市、富田林市、河内长野市、河南町、太子町、千早赤阪村、
堺市、和泉市、高石市、泉大津市、忠冈町、岸和田市、贝冢市、泉佐野市、田尻町、泉南市、
熊取町、阪南市、岬町
大阪都市计划区域 :大阪市
城市计划的决定及变更,根据城市计划的种类、区域、规模等,由都道府县或市町村决定。
城市计划的手续需要按照城市计划法适当进行。
※1)在需要国土交通大臣同意的情况下(与国家利害关系密切的城市计划)
◇大阪府知事协议
(1)根据协议事项(※2)确认没有障碍后,以迅速进行协商为基本。
(2)利害关系人多且涉及广域的案件,有时会在考虑意见书的提交情况下进行协商。
(3)在法制上,市町村审议会不管有没有府的协议都可以召开。
※2协议事项
1)与府的广域计划相吻合。
2)被判断为不会对超过该市町村的周边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并且相关人员之间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相关市町村的范围请参照“关于广域调整的手续[PDF文件/12KB]”)
3)在规定的多个城市计划中,对于需要同时决定的案件,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4)符合政府制定或决定的城市计划。
城市计划的提案制度是土地所有者、城市建设NPO、城市建设开发事业经验和知识的团体等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
关于必要的城市计划的决定和变更,可以向大阪府(或者市町村)提出提案的制度。
大阪府内(大阪市、箕面市、吹田市、茨木市除外)的高度地区的限制内容如下。
高度地区的限制图像(WARP外部链接※)
※可以在国立国会图书馆的网络资料收集保存事业(WARP)保存的大阪府的主页上看到。
记载了道路、公园、下水道等城市设施的概要。
都市计划事业原则上是市町村在都道府县知事的认可后实施的。
有特殊情况时,都道府县、国家机关、其他人可以开展事业。
(1)城市规划设施等区域内建筑的限制(城市规划法第53条)
在城市规划规定的城市设施区域或市区开发事业的实施区域内建筑建筑物时,
必须得到知事的许可。
参考城市计划设施等区域内的建筑【城市计划法第53条关系】
(2)城市规划事业限制(城市规划法第65条)
在城市规划事业的事业地内,有可能成为事业实施障碍的土地的性质的变更、建筑物的建筑、
要设置超过5吨的物件时,必须得到知事的许可。
本页制作所属部门
大阪都市计划局计划推进室计划调整课土地利用计划组
这是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