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符合耐震标准的现有住宅及该住宅用地的取得,不动产取得税缓征申报

向导号码:0001-2023

实施指南

<房屋>

在取得日期6个月内,预定满足以下所有不符合抗震标准的现有住宅时

○ 进行抗震改修

○ 向府税事务所提交符合抗震标准的证明书(※)

○ 耐震改修完成后取得者个人居住


<土地>

土地的取得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该土地上的抗震基准不符合现有住宅在取得日期6个月内,预定满足上述全部的情况

(1) 从取得日期1年内取得不符合抗震标准的现有住宅的情况

(2) 在取得日期前1年内,取得了不符合抗震标准的现有住宅的情况

(※)土地仅限于2018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土地。


不符合抗震标准的现有住宅是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产品。

住宅的地板面积在50m2以上240m2以下的

i、1981年12月31日之前新建的或不符合抗震标准的


(※)符合抗震标准的证明书是根据建筑师、建筑基准法规定的指定确认检查机关、促进住宅品质确保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登记住宅性能评价机构或确保特定住宅瑕疵担保责任的履行等相关法律规定指定的住宅瑕疵担保责任保险法人证明的。

(注)由于新型日冕病毒感染症等的影响,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如果预定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也可以采取延期征收的特例措施。
○ 抗震改修相关合同应在取得日期住宅5个月后或2020年4月30日起经过2个月之日(2020年6月30日)的某一天之前签订抗震改修合同。
○ 抗震改修完成后6个月内,向府税事务所提交《符合抗震标准的证明书》及《证明抗震改修、入住延迟的文件》。
○ 抗震改修完成后,2022年3月31日之前取得者个人居住(仅限于抗震改修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者个人居住的情况)

咨询窗口

管辖取得的不动产所在地的府税事务所

参考链接


不动产取得税对未符合抗震标准的现有住宅及抗震标准不合格现有住宅所用土地的延期征收申报书

申请指南

申请时需要的东西

不需要费用(免费)。


・不动产取得税对未符合抗震标准的现有住宅及抗震标准不合格现有住宅所用土地的延期征收申报书

・不符合抗震标准的现有住宅买卖(买卖预约)合同(包括合同条款部分。)以及最终货款发票

・在与土地有关的申报,将该土地证明取得日期的文件(买卖合同、收据等)

・建筑物登记事项证明书

・耐震改修工程承包合同

・其他可供参考的文件


※可以复印。


(注)因新型日冕病毒感染症等的影响而延期征收的特例措施时,请在缓征申报书的备考栏等处注明“新型日冕病毒感染症等相关特例措施”。

申请文件的分发方法

申请文件的分发方法如下。
窗口发放  邮寄  下载 

申请文件等

申请方法

申请方法如下。
窗口自备  邮寄 

申请时间

申请日是开馆日(营业日)。

申请窗口

管辖取得的不动产所在地的府税事务所

参考链接


本页制作所属部门
财务部税务局征税对策课不动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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