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大阪府产污物等取缔条例的申请、申报

向导号码:0000-1685

实施指南

・本条例中的产污物等是指以下所示的东西。
  一怀孕未满四个月的死胎
  二胞衣
  三产污物或其附着的布、棉、纸类
  四其他类似的东西
(产污物的处理)
 指掩埋或焚烧产污物等,产污物等处理场(以下称为处理场。)是指为了处理产污物而被掩埋的区域或焚烧设施,作为处理场获得知事的许可。
(产污物等的处理)
 所谓产污物等的处理,是指将产污物等解体或再生产或再生,产垃圾处理场(以下称为处理场。)是指为了进行处理而获得知事的许可。
(一般原则)
 产污物等必须是墓地(禁止埋葬尸体的墓地除外)、火葬场或者处理场或者处理场,否则不能进行产污物等的处理或处理。 

・许可申请
 作为业,打算处理或处理产污物的人,必须得到知事的许可。
 另外,要设置处理场或处理场的人,必须得到知事的许可。
 另外,想要变更获得许可的事项或想要继承营业的人也同样。
  
・申报
 营业者在停业、废止、产污物等收集人或管理人时,以及这些人发生调动时,营业者死亡时,必须在10天内向知事申报。

咨询窗口

健康医疗部 生活卫生室环境卫生课生活卫生小组

电话号码06-6944-9910
传真号码06-6944-6707
地址〒540-0008大阪府大阪市中央区大手前3丁目2-12分馆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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