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的共济规程认可关系

向导号码:0000-1756

实施指南

1事业协同组合及事业协同小组合在进行共济事业时,必须根据主管省令规定,制定共济规程,并得到行政厅的认可。

2共济规程中,关于共济项目的种类及其他项目的实施方法、共济合同、共济挂金及责任准备金金额的计算方法,必须记载主管省令规定的事项。(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合法第9条之6之2)

3共济规程的变更或废止,如果没有行政厅的认可,就不会生效。(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合法第9条之6的2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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