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等的总代表会召集批准

向导号码:0000-1757

实施指南

工会成员取得总会员的五分之一(低于该比例在章程中规定的情况下,其比例)以上的同意,向理事会提交记载了会议目的事项及召集理由的文件,请求召开大会时,理事会应在该请求之日起20日内必须决定召集临时大会。(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合法第47条第2项)

另外,申请的会员在该项请求之日起10日内理事不办理总会召集手续时,可以得到大阪府知事的批准召开大会。在没有担任理事职务的人的情况下,工会成员得到总工会成员的五分之一(低于这个的比例在章程中规定的情况下,其比例)以上的同意时也是一样的。(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合法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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