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区域内开发行为相关的许可

向导号码:0000-1903

实施指南

农业振兴地区内农用地区域的土地不能用于农用地利用计划中指定的用途以外的用途,因此只有在关于农业振兴地区整备的法律第15条之2第1项中,根据农林水产省令规定获得都道府县知事许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开发行为。

咨询窗口

知事指定的农业振兴地区区域的全部或一部分是
位于该区域内的市町村的农业振兴地域制度所管部局(农政担当课)

参考链接


农用地区域内的开发行为许可申请

申请指南

许可申请提交给市町村长。

申请时需要的东西

不需要费用(免费)。

除了申请书以外

○ 申请书中记载的内容的举证资料

○ 明确了开发行为涉及的土地位置及其附近情况的图纸

○ 开发行为是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情况下,在与开发行为有关的土地上明确该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的位置的图纸等

申请文件的分发方法

申请文件的分发方法如下。
窗口发放 

申请方法

申请方法如下。
窗口自备 
向市町村农业振兴地域制度担当部局(农政担当课)提出。

申请时间

申请日是开馆日(营业日)。

申请对象

打算进行开发行为的人

事前协商

事前协商是必要的。
提交申请书时,请与市町村农政担当课等进行充分的调整。

代理申请

可以代理申请。

申请窗口

知事指定的农业振兴地区区域的全部或一部分位于该区域内的市町村的农政担当课

本页制作所属部门
环境农林水产部农政室整备课农地调整组


这是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