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批发市场的认定与废止关系

向导号码:0002-3100

实施指南

想要获得地方批发市场认定的人,请参照批发市场法(以下称为“法”。)根据第13条第1项的规定,需要得到知事的认定。

申请认定时,需要根据法第13条第3项的规定,规定业务规程,并附在认定申请中。

获得认定者想要变更申请书中记载的事项及业务规程时,必须根据法第14条中准用的第6条第1项的规定接受知事的认定。另外,发生轻微变更时,需要根据法第14条中准用的第6条第2项的规定向知事申报。

地方批发市场的开设者,在该地方批发市场的全部或一部分业务休止或废止时,必须根据法第14条中准用的第7条的规定通知交易参加者,并向知事申报。

地方批发市场的开设者在想要得到中央批发市场的认定时,必须根据法第14条中准用的第8条第2项的规定,向知事申报。

地方批发市场的开设者,根据法第14条中准用的第12条第1项的规定,必须在每年经过后的4个月内,在报告书上附上批发商的最新事业报告书,提交给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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