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阪府手续・举办综合指引
地方批发市场的认定与废止关系
向导号码:0002-3100
实施指南
想要获得地方批发市场认定的人,请参照批发市场法(以下称为“法”。)根据第13条第1项的规定,需要得到知事的认定。
申请认定时,需要根据法第13条第3项的规定,规定业务规程,并附在认定申请中。
获得认定者想要变更申请书中记载的事项及业务规程时,必须根据法第14条中准用的第6条第1项的规定接受知事的认定。另外,发生轻微变更时,需要根据法第14条中准用的第6条第2项的规定向知事申报。
地方批发市场的开设者,在该地方批发市场的全部或一部分业务休止或废止时,必须根据法第14条中准用的第7条的规定通知交易参加者,并向知事申报。
地方批发市场的开设者在想要得到中央批发市场的认定时,必须根据法第14条中准用的第8条第2项的规定,向知事申报。
地方批发市场的开设者,根据法第14条中准用的第12条第1项的规定,必须在每年经过后的4个月内,在报告书上附上批发商的最新事业报告书,提交给知事。
咨询窗口
环境农林水产部流通对策室市场·检查指导课市场集团
电话号码06-6210-9608
传真号码06-6210-9545
地址〒559-8555大阪市住之江区南港北1丁目14-16大阪府咲洲厅舍(咲洲办公楼)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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