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基准符合判定资格者登记的处理
概要
根据建筑基准法第77条的58第1项的规定,通过建筑基准符合判定资格者检定的人员,在建筑行政或确认检查业务及其他类似业务中国土交通省令规定的2年以上实际业务经验的,可以接受国土交通大臣的登记开始。※如果不接受该登记,就不能进行同法规定的建筑物等的确认审查、检查业务等(法第4条或者法第77条的24)。
登记后,(1)原籍地(都道府县名)、(2)姓名、(3)住址、(4)工作单位的名称及所在地发生变更时,必须在该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同法第77条之60、同法实施规则第10的10)。
另外,注册后,该登记者达到死亡等或缺格条款的情况下,同样需要继承人等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申报(同法第77条之61、同法实施规则第10条之12)。
※其他有关手续的事情,请参照下面的《手续介绍》。
咨询窗口
电话号码06-6210-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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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基准符合判定资格者的登记(手续介绍)
手续介绍
关于一级建筑基准符合判定资格者及二级建筑基准符合判定资格者的登记、变更,如下所示。
根据以下手续,交付登录证的话,需要从申请开始3个月左右。
【关于建筑基准符合判定资格者的登记】
申请处 | 注册申请者的住所地或工作地的都道府县知事 |
申请文件 | (1)建筑基准符合判定资格者登记申请书第五十一号样式 |
手续费等 | ・注册一级建筑基准符合判定资格者时 25000日元(收入印花)(其中,手续费15000日元+注册许可税10000日元) ※市町村或都道府县的职员只有注册许可税。 ・二级建筑基准符合判定资格者登记的情况 20000日元(收入印花)(其中,手续费15000日元+注册许可税5000日元) ※市町村或都道府县的职员只有注册许可税。 |
其他 | 持有外国籍的人,请代替(2),提交包含国籍记载的居民票的复印件(原件)。 |
【关于建筑基准符合判定资格者登记事项的变更】
申请处 | 注册申请者的住所地或工作地的都道府县知事 |
变更事项 以及 申请文件 | <1.变更住所、工作单位名称及所在地时> |
手续费等 | 上述变更中,<2><3>的情况下,15000日元(收入印花纸) ※市町村或都道府县的职员不需要。 |
其他 | 持有外国籍的人,如果要变更<2><3>,请提交包含国籍记载的居民票的复印件(原件),代替(3)。 |
【关于建筑基准符合判定资格者登记证的再交付】
申请处 | 注册申请者的住所地或工作地的都道府县知事 |
申请文件 | (1)建筑基准符合判定资格者登记证再交付申请书第五十四号样式 |
手续费等 | 15000日元(印花税票) ※市町村或都道府县的职员不需要。 |
申请时需要的东西
申请文件的分发方法
窗口发放 下载
申请文件等
申请时间
申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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