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海滨保护地区内行为的申报及申报事项的变更

向导号码:0000-3778

实施指南

○对象
在自然海滨保护地区,大阪府自然海滨保全地区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者
一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应新建、改建或扩建。
采二土石或采集矿物。
三土地(包括海底。)的性质变更。
除四前三号列举的以外,还有可能对自然海滨保护地区的保全或适当利用造成障碍的行为规定。

○行为的申报
根据大阪府自然海滨保全地区条例实施规则的规定,必须向知事申报行为的种类、地点、实施方法、着手预定日及其他规则规定的事项。
另外,变更申报事项时,也必须向知事申报。

咨询窗口

环境农林水产部环境管理室环境保全课环境计划小组

电话号码06-6210-9577、06-6210-9587
传真号码06-6210-9575
地址〒559-8555大阪市住之江区南港北1丁目14-16大阪府咲洲厅舍(咲洲办公楼)21楼

参考链接


申请指南链接


本页制作所属部门
环境农林水产部环境管理室环境保全课环境计划小组


这是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