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阪府手续・举办综合指引
高压气体制造相关手续
向导号码:0000-0042
实施指南
○关于基于保安3法(高压气体保安法、液化石油气法、火药类取缔法)的手续等,
高槻市内的事业所的话,大阪府是窗口。
关于其他市町村的窗口,请看参考链接“关于权限转让(市町村的窗口)”。
○第一种制造商
・指可通过压缩、液化及其他方法1天处理的气体容积(换算成0°C、0Pa(量规压力)状态的容积。)使用100m3(惰性气体及空气为300m3)以上的设备制造高压气体的人员(包括冷冻(使用冷冻设备的暖气)因此,打算制造高压气体的人员。)
・使用1天处理能力超过20吨(以氟利昂或氨为冷媒气体时为50吨)以上的设备进行冷冻压缩气体,或者液化后制造高压气体的人
○第二种制造商
・制造高压气体的人(冷冻(包括使用冷冻设备的暖气)因此制造高压气体的人员除外。)(包括同时使用认定指定设备的情况。)
・1天的处理能力为3吨(氟利昂(惰性的除外)或者把氨作为冷媒的情况下5吨,氟利昂(只限于惰性的。)为冷媒时为20吨)以上的设备用于冷冻压缩气体,或者液化后制造高压气体的产品(包括认定指定设备的情况)
・使用认定指定设备进行制造的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1)中的“进行制造事业的人”是指继续、反复进行制造的人,例如,通过所谓的“注入填充”从填充容器向空容器进行装罐装替换为业的人,使用1天的处理容积不满100m3(惰性气体及空气中为300m3)的设备制造商等属于第二种制造商。另外,“第二种制造商”这一用语在法第10条之2中定义。另外,仅限1次制造(不反复进行的产品),且1天的处理容积为不满100m3(惰性气体及空气为300m3)的设备时,作为“其他人员的制造”受到法第13条的规定。
○关于申请、申报等手续的内容,请看参考链接“高压气体相关申请”。
咨询窗口
参考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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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企划部危机管理室消防保安课保安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