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再生经营者登记等

向导号码:0000-0600

实施指南

作为事业经营废弃物再生的经营者,拥有再生所需的设施和设备等,符合环境省令规定的基准时,可以作为再生经营者接受知事的登记。

注册对象的经营者,不仅包括以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等法人或个人营业的形式作为营利事业进行的情况,还包括公益法人、事业协同组合等规定可以通过章程或捐赠行为进行再生相关的事业。

作为再生对象的废弃物不限于实施规则中示例的废纸、金属屑、空瓶、旧纤维,不论一般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只要满足一定的标准进行废弃物的再生,就可以进行登记。

另外,废弃物再生经营者关于废弃物的再生,即使不接受这个登记也可以进行事业,但是通过接受这个登记,不需要废弃物处理业的许可。

咨询窗口

环境农林水产部循环型社会推进室产业废弃物指导课处理业指导小组

电话号码06-6210-9571、06-6210-9573
传真号码06-6210-9569
地址〒559-8555大阪市住之江区南港北1丁目14-16大阪府咲洲厅舍(咲洲办公楼)2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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