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对策法规定

向导号码:0000-0820

实施指南

 土壤污染对策法以以下土地为对象,对土壤污染对策进行了限制。在这些土地上,需要办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的报告等手续。
 (1) 使用被废止的有害物质使用特定设施(水质污染防止法、下水道法的申报对象设施)相关的工厂或车间用地的土地

 (2) 3000平方米以上(有害物质使用特定设施开工及调查报告暂时延期的工厂等用地900平方米以上)土地形态变更的土地

咨询窗口

环境农林水产部环境管理室事业所指导课化学物质对策小组

电话号码(化学物质对策)06-6210-9578(地基环境)06-6210-9579
传真号码06-6210-9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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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农林水产部环境管理室事业所指导课化学物质对策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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