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阪府手续・举办综合指引
法人府民税事业税灾害等相关申报期限的延长
向导号码:0000-9365
概要
由于灾害及其他不得已的理由结算无法确定,所以在确定申告书的申报缴纳期限之前无法缴纳申报的情况下,经过规定的手续,申报缴纳期限将延长至指定日期。
关于法人府民税,因为和法人税的处理一样延长,所以请在税务局(国税)办理申报期限延长的申请手续。
关于法人事业税、地方法人特别税,向主要事务所等所在的都道府县知事提交“灾害等相关申报书的提交期限延长的批准申请书”(地方税法实施规则第13号样式),通过获得批准,申报缴纳期限将延长至指定日期。
咨询窗口
负责法人事务所所在地的府税事务所(请参照下述“咨询处府税事务所一览表”)
参考链接
灾害等相关申报书的提交期限延长的批准申请书
申请指南
申请时需要的东西
不需要费用(免费)。
・“灾害等相关申报书的提交期限延长的批准申请书”
・法人税相关的“提交期限延长申请书”的复印件(向税务局(国税)提交申请书的情况)
申请文件等
灾害等相关申报书的提交期限延长的批准申请书(Pdf文件,163KB)
灾害等相关申报书的提交期限延长的批准申请书(Word文件、114KB)
记载要领(Pdf文件,103KB)
记载要领(Word文件、17KB)
灾害等相关申报书的提交期限延长的批准申请书(Word文件、114KB)
记载要领(Pdf文件,103KB)
记载要领(Word文件、17KB)
申请方法
申请方法如下。
窗口自备 邮寄
窗口自备 邮寄
申请时间
申请日是开馆日(营业日)。
提交期限
从事业年度结束之日起45天以内。
根据地方税法第72条的25第6项或者第7项的规定想要延长申报书的提交期限的情况下(因监察等理由而被延长的法人想要接受灾害等延长的情况),请在申报书的提交期限到来之日的15天前提交。
提交期限
从事业年度结束之日起45天以内。
根据地方税法第72条的25第6项或者第7项的规定想要延长申报书的提交期限的情况下(因监察等理由而被延长的法人想要接受灾害等延长的情况),请在申报书的提交期限到来之日的15天前提交。
申请对象
大阪府内拥有主要事务所等的法人
※大阪府以外拥有主要事务所等的法人,在主要的事务所等所在的都道府县得到延长申请的承认的情况下,不需要向大阪府申报等。
申请窗口
负责法人事务所所在地的府税事务所(请参照下述“提交处府税事务所一览表”)
参考链接
本页制作所属部门
财务部税务局征税对策课事业税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