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府民税事业税灾害等相关申报期限的延长

向导号码:0000-9365

概要

 由于灾害及其他不得已的理由结算无法确定,所以在确定申告书的申报缴纳期限之前无法缴纳申报的情况下,经过规定的手续,申报缴纳期限将延长至指定日期。

 关于法人府民税,因为和法人税的处理一样延长,所以请在税务局(国税)办理申报期限延长的申请手续。

 关于法人事业税、地方法人特别税,向主要事务所等所在的都道府县知事提交“灾害等相关申报书的提交期限延长的批准申请书”(地方税法实施规则第13号样式),通过获得批准,申报缴纳期限将延长至指定日期。

咨询窗口

负责法人事务所所在地的府税事务所(请参照下述“咨询处府税事务所一览表”)

参考链接


灾害等相关申报书的提交期限延长的批准申请书

申请指南

申请时需要的东西

不需要费用(免费)。

・“灾害等相关申报书的提交期限延长的批准申请书”

・法人税相关的“提交期限延长申请书”的复印件(向税务局(国税)提交申请书的情况)


申请文件等

申请方法

申请方法如下。
窗口自备  邮寄 

申请时间

申请日是开馆日(营业日)。
提交期限
 从事业年度结束之日起45天以内。
 根据地方税法第72条的25第6项或者第7项的规定想要延长申报书的提交期限的情况下(因监察等理由而被延长的法人想要接受灾害等延长的情况),请在申报书的提交期限到来之日的15天前提交。

申请对象

大阪府内拥有主要事务所等的法人

※大阪府以外拥有主要事务所等的法人,在主要的事务所等所在的都道府县得到延长申请的承认的情况下,不需要向大阪府申报等。

申请窗口

负责法人事务所所在地的府税事务所(请参照下述“提交处府税事务所一览表”)

参考链接


本页制作所属部门
财务部税务局征税对策课事业税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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