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阪府手续・举办综合指引
批准外保育设施的申报
向导号码:0000-0950
概要
根据儿童福利法,如果设置了认可外的保育设施,从事业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向都道府县知事申报。此外,申报事项有变更或设施停止或废止时,也有义务在1个月内进行申报。
※随着儿童福利法实施规则(1948年3月31日厚生省令第11号)的一部分修订,批准外保育设施的申报对象范围扩大,2016年4月以后,原则上,1日保育的婴幼儿数量为1名以上的设施有义务向都道府县知事等进行申报(从前以6人以上为对象)。
※同时,儿童寄存服务的匹配网站(以下称为“匹配网站”。)的情况下,需要提交使用的匹配网站的URL。
此外,关于未经批准的访问型保育事业和1日保育的婴幼儿数量在5人以下的非授权保育设施,关于进修的听讲情况也会成为申报事项,请注意。
◆ 申报处 |
各设施类别的申报地址如下。
设施类别 | 申报处 |
批准外保育设施、保姆经营者 | 设施·事业所所在的都道府县等(※) |
个人保姆 | 您所居住的都道府县等(※) |
※根据大阪版地方分权制度,关于移交权限的市町村(大东市、四条辍市、交野市以外),请向各市町村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