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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回答[Q&A编号:346]


问题

我想知道在接受公共事业用地收购时减轻税收负担的措施。

回答

作为道路、河川等公共事业的用地,通过收购或征用转让土地等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其转让所得(补偿金)可以由确定申报享受税法上的优惠措施。这些制度的宗旨是减轻协助公共事业用地收购的各位的税负担。
转让事业用地时的特别扣除(5000万日元扣除)
公共事业的实施者从第一次收到用地收购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转让资产的情况下,其转让所得有5000万日元的特别扣除。
取得替代资产时的特例
在资产转让后2年内取得同类替代资产的情况下,对于用于取得代替资产的金额有减税等特例。

※ 关于上述两个特例,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优惠措施。
提供替代地时的特别扣除(1500万日元扣除)
作为转让用地的人的替代地,向公共事业的实施者转让土地的情况下,其转让所得有1500万日元的特别扣除。

※ 此外,关于这些优惠措施,适用条件各不相同,详情请咨询所属税务局。

咨询窗口

城市整备部用地课企划・补偿集团
电话号码06-6944-9316、06-6944-9325 
540-0008大阪府大阪市中央区大手前3丁目2-12分馆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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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整备部用地课企划・补偿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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