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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回答[Q&A编号:619]


问题

有对环境保护活动的补助制度吗?

回答

为了鼓励民间团体有助于保护和创造丰富环境的自主活动,有对其他模范环境保护活动的补助金制度。

〇成为补助对象的事业
・关于环境保护的实践活动
・关于环境保护的教育启发活动
・关于环境保护的调查研究活动
但是,从其他公共团体接受同类补助金的活动、想要接受补助的团体没有成为事业主体的活动等,不能成为补助的对象。详情请确认环境农林水产部脱碳·能源政策课的主页。

〇作为辅助对象的团体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但是,以政治活动、宗教活动、营利事业为目的的团体不成为对象。)
・主要是在府内活动。
・有章程、捐赠行为或规章等,根据团体的意思决定可以执行事业。
・独立的会计功能已经确立。
・代表人明确。
・作为团体的据点,在府内拥有事务所。
・团体及成员不得符合以下条件者。
黑社会成员的不正当行为防止等相关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号规定的黑社会组织或者同条第6号规定的黑社会成员或者大阪府黑社会组织排除条例(2010年大阪府条例第58号)第2条第4号规定的黑社会密切相关人员
i法人被处以罚金,个人被处以监禁以上的刑罚,结束执行或者从不再执行之日起不到一年者
u从公正交易委员会收到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1947年法律第54号)第49条规定的排除措施命令或者同法第62条第1款规定的缴纳命令,其必要措施完成之日或其缴纳完成之日起未满一年者

参考链接

咨询窗口

环境农林水产部脱碳·能源政策课府民共创集团
电话号码06-6210-9288
559-8555大阪市住之江区南港北1丁目14-16大阪府咲洲厅舍(咲洲办公楼)2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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