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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和回答[Q&A编号:94]


问题

如果不能接受征用委员会的裁决,可以要求取消裁决吗。

回答

裁决中对损失补偿以外不服的,根据土地征用法的规定,可以在收到裁决书正本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国土交通大臣提出审查请求。另外,自收到裁决书正本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大阪府(诉讼中代表大阪府的是征用委员会。)可以作为被告提起该裁决的取消诉讼。(土地征用法129条、130条第2款及133条第1款)

咨询窗口

征用委员会征用委员会事务局征用集团
电话号码06-6210-9935
559-8555大阪市住之江区南港北1丁目14-16大阪府咲洲厅舍(咲洲办公楼)2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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