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前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五条)
第二章文化振兴计划(第六条)
第三章向大阪府市文化振兴会议的咨询等(第七条、第八条)
第四章关于振兴文化的政策(第九条-第二十七条)
附则
文化是人类智慧的积累而产生的宝贵财产,在继承和发展先人培养出来的文化的同时,接受各种各样的文化,创造新的文化并传承给下一代,这是我们的愿望和责任。
大阪自古以来,经历了难波之宫时代到现代,作为以东亚为首的各国文明和文化交流的大门,在我国文化的形成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积极地接受各种各样的文化,从而形成上方文化等独特的文化,府民以此为荣。
随着少子高龄社会的到来和价值观的多样化,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个性、心灵的丰富、人与人之间的羁绊和相互人权的地区社会是必要的。另外,在国际化和信息化急速发展的过程中,有必要建设有魅力和存在感的城市。
为此,必须通过文化的力量,提高人们的感性和表现力,促进社会参与和交流,同时培养创造力丰富的人才。
此外,为了使城市充满魅力、热闹,必须在积极开展新文化和产业不断诞生的创造性活动的土壤的同时,也必须拥有面向世界的信息传递能力。
在这里,每个人都有生存价值,幸福地生活,为了建设充满活力的大阪,府、府民以及经营者决定共同努力,致力于文化的振兴,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一条本条例鉴于文化是人们生存价值和创造力的源泉,制定了关于振兴文化的基本理念,明确了府的责任和府民及经营者的作用,并制定了振兴文化的基本政策的基本事项,来实现各自的合作在合作和合作下,推进文化的振兴,从而实现心灵丰富滋润的府民生活,为个性丰富、充满活力的地区社会做出贡献。
(基本理念)
第二条在振兴文化时,鉴于创造文化、享受文化是人们天生的权利,必须建设府民平等地感受文化,参加文化,或者创造文化的环境。
2在振兴文化时,必须尊重府民每个人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3在振兴文化方面,府民、经营者以及从府外上下班及上学的人等自主且主体性的活动,将成为创造、保存和继承文化的原动力,在支援这些人的活动的同时,培养承担大阪文化的人才必须被图谋。
4在振兴文化时,必须考虑从过去开始培养出来的大阪文化,作为府民的财产被将采继承。
5在振兴文化方面,必须在加深对大阪历史和传统的理解的同时,通过理解和尊重国内外的多样文化和人们的价值观,来谋求彼此文化的发展。
6在振兴文化时,必须考虑到府民、经营者以及从府外上下班及上学的人以及观光旅客等广泛的意见。
7在振兴文化时,必须根据大阪文化与关西各地区的文化一起发展的历史和地理条件,与该地区其他地方公共团体进行合作。
(府的责任)
第三条府有责任制定振兴文化的政策,与国家、其他地方公共团体、经营者及府民合作实施。
2府鉴于市町村在推进文化振兴方面发挥作用的重要性,市町村在实施有关振兴文化的政策时,应努力采取信息提供、建议及其他必要的支援措施。
(府民的作用)
第四条府民应遵循基本理念,通过自主且主体的文化活动,努力发挥振兴文化的作用。
(经营者的作用)
第五条经营者应遵循基本理念,通过该事业活动,努力发挥自主、主体性地振兴文化的作用。
第二章文化振兴计划
(计划的制定)
第六条知事是为了综合、有计划地推进有关振兴文化的政策的计划(以下称为“文化振兴计划”)。
2知事在制定文化振兴计划时,必须及时公布。
3前款的规定适用于文化振兴计划的变更。
第三章大阪府市文化振兴会议的咨询等
(大阪府市文化振兴会议的咨询)
第七条知事必须事先就以下事项咨询大阪府市文化振兴会议,听取其意见。
关于一文化振兴计划的制定及变更。
除二前号所示外,还涉及振兴文化的重要措施。
(对府民等意见政策等的反映)
第八条知事为了将府民及从府外上下班及上下学者等的意见反映到文化振兴相关政策的制定等或事业的实施等中,需要向这些人征求参加该政策的制定等或项目实施等以及相关意见可以。
第四章关于振兴文化的政策
(艺术振兴)
第九条府是文学、音乐、美术、照片、戏剧、舞蹈、媒体艺术(指利用电影、漫画、动画及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艺术。)为了振兴其他艺术,应努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传统艺术的保存等)
第十条府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以保存、继承和发展雅乐、能乐、文乐、歌舞伎等传统艺术。
(上方演艺的保存及振兴)
第十一条府是上方演艺(指在大阪等地独自发展的落语、讲谈、浪曲、相声、漫谈等其他演艺。)的保存和振兴,应努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生活文化等的振兴)
第十二条府是生活文化(指茶道、花道、书法及其他生活相关的文化。)、地域文化(指祭祀、语言、饮食文化等与地域有关的文化。)及国民娱乐(指围棋、象棋等国民娱乐。)为了振兴产业,应努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体育文化的振兴)
第十三条府鉴于体育运动起到了增进人们的健康、提高生存价值、促进交流等文化作用,努力采取必要措施,使府民能够亲近体育、享受体育运动。
(学术文化的振兴)
第十四条府鉴于学术是文化振兴的基础,致力于振兴学术研究。
(文物保存等)
第十五条府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存、继承和活用有形或无形的文化财产。
(城市景观等的活用等)
第十六条府鉴于有风格的城市景观和丰富的生活空间是文化的基础,在谋求作为府民生活及文化反映的城市景观、历史景观及自然景观的创造及保全的同时,为了活用这些,应努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府民等文化活动的充实)
第十七条府为了让府民及从府外上下班及上学的人等鉴赏文化、体验文化,或者参加创造文化活动的机会和场所的充实,应努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充实老年人、残疾人等文化活动)
第十八条府为了充实老年人、残疾人等开展的文化活动,将努力完善亲近文化、促进自主活动的环境以及其他必要措施,使自主活动活跃。
(儿童文化活动的充实)
第十九条府为了充实孩子们进行的文化活动,将努力整备环境,并采取必要措施,以适应其身心发展的文化活动。
(促进学校教育等文化活动)
第二十条府通过学校教育、终身学习及其他学习机会上的文化活动,努力让府民加深对文化的理解,培养丰富的感性。
(人才等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府为了培养负责文化活动的人才和团体,应努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民间团体与文化支援活动的合作等)
第二十二条府是指民间企业、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1998年法律第七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致力于与其他民间团体对文化支援活动的合作以及对该活动的支援。
(与有助于文化创造等的产业合作)
第二十三条府将通过与影像相关的产业、音乐相关产业、广播业、出版业及其他文化创造等方面的产业合作,致力于文化的振兴。
(信息的收集及提供)
第二十四条府为了有助于推进府民、事业者以及从府外上下班及上下学者等文化活动,应收集有关文化的信息,努力提供文化信息。
(促进旅游旅客等的来访及文化交流)
第二十五条府为了促进来自国内外地区的观光旅客等的来访以及与这些地区之间的文化交流,将努力向国内外发送大阪的文化活动及文化资源相关信息的其他必要措施。
(表彰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府致力于表彰在文化活动中取得显著成果的人或对文化振兴有特别贡献的人。
(财政上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府为了推进有关文化振兴的政策,将努力采取必要的财政措施。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大阪府附属机关条例的一部分改正)
2大阪府附属机关条例(1952年大阪府条例第三十九号)一部改正如下。
第一条第一号表大阪府男女共同参画审议会项之后再加上以下内容。
大阪府文化振兴会议大阪府文化振兴条例(2005年大阪府条例第十号)第七条各号所示事项的调查审议相关事务
附则(2013年条例第一八号)抄
(施行日期)
1本条例中第一条的规定自2013年四月一日起,第二条的规定自规则规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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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民文化部文化・体育室文化课文化创造小组
这是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