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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年2月11日

页面ID:18363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致汽车驾驶代理业者的各位

本页刊登了经营汽车代理业所需的损害赔偿措施等主要信息。

关于主要的相关法令

关于损害赔偿措施

汽车代理业者必须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者损害赔偿责任共济合同。

关于汽车驾驶代理业的损害赔偿措施
 

代理驾驶汽车

伴用汽车

补偿限额等

  • 对人损害赔偿:每人8000万日元以上
  • 物赔偿:一件事故200万日元以上
  • 车辆保险:一件事故200万日元以上
  • 对人损害赔偿:每人8000万日元以上
  • 物赔偿:一件事故200万日元以上

签约时,请注意作为业务用而签约或不担保条件。

对使用者的说明

向利用者提供代理驾驶劳务时,关于损害赔偿措施的概要,需要向利用者书面提示并说明。

关于伴用汽车的标识

关于伴用汽车,2016年10月1日以后,按照以下例子,表示接受法第四条的认定,表示经营汽车代理业。

伴用汽车的标识

关于显示

  • 【显示项目】
    • “进行认定的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名”
    • “认定号码”
    • “汽车驾驶代理业者的名称或符号”
    • 「代理」及「伴用汽车」
      对上述4项全部进行标注。
  • 显示方法
    • 用油漆等(※1)横写,在车身的两侧进行。
    • 文字的大小原则上相同,平假名及汉字的大小要显示为纵横5厘米以上。
  • 【规则第7条第2项】
    (将用于旅客汽车运输业的汽车作为伴用汽车时)
    用通俗易懂的横写的显示板,为了防止脱落,应用磁铁等在车身的两侧进行。

伴用汽车的标识图(告示)

告示汽车代理业者应签订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等的补偿限度额及伴用汽车的表示事项等的表示方法等的告示(最终修改:2016年4月15日)(PDF:177KB)摘录

※1“油漆等”中包含的东西……油漆、剪裁板、切字表、标记胶卷、贴纸
“油漆等”中不包含的东西…用胶带等粘贴,磁铁版(包括粘合的。)※2)

※2关于粘结磁铁版的方法,过去也有被认为是缓和激变的措施的情况,但是2016年(2016年)10月1日以后,伴随着代车和增车的新的伴用汽车不承认。

标准汽车驾驶代理业条款(最终修订:2016年4月15日)

法第13条第4项规定的标准汽车驾驶代理业条款(2002年国土交通省告示第455号)(以下简称“标准条款”。)于2016年4月15日修改,2016年10月1日实施。
标准汽车驾驶代理业条款(施行:2016年10月1日)(PDF:86KB)
使用标准条款的业者,请使用最新的标准条款,为了不违反其内容,进行适当的业务执行。

关于使用标准条款以外的条款的情况

对于使用标准条款以外的条款的经营者,必须根据法第13条第3项,在该条款的实施预定日的30天前向都道府县知事提交汽车代理业条款设定(变更)申报书(申报书的格式(word:19KB))。

关于这种情况的条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请注意。

  • 不会损害使用者的正当利益。
  • 至少关于收取费用及汽车驾驶代理业者的责任,应明确规定了以下事项。
    • 关于收取费用或退还的事项
    • 关于提供二代行驾驶劳务的事项
    • 三代行驾驶劳务提供责任的始期及终期
    • 四免责事项
    • 五关于损害赔偿的事项

关于费用设定

2016年4月1日,为了保护汽车驾驶代理业的利用者以及提高便利性,国土交通省制定了关于汽车驾驶代理业的收费制度的指导方针。
关于汽车驾驶代理业的收费制度的指导方针(2016年4月1日)(PDF:81KB)
各经营者在费用设定、修改费用时,请参考本指南设定费用。

为了更好的网站,请让我听听大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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