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致汽车驾驶代理业者的各位
本页刊登了经营汽车代理业所需的损害赔偿措施等主要信息。
关于主要的相关法令
- 关于汽车驾驶代理业业务合理化的法律(2001年法律第57号)。以下简称“法”。)(链接到外部网站)
- 关于汽车驾驶代理业业务合理化的法律实施令(2002年政令第26号)。以下简称“施行令”。)(外部网站)(链接到外部网站)
- 国土交通省有关汽车驾驶代理业业务合理化的法律实施规则(2002年国土交通省令第62号)。以下称为“施行规则”。)(链接到外部网站)
关于损害赔偿措施
汽车代理业者必须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者损害赔偿责任共济合同。
代理驾驶汽车 |
伴用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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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限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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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请注意作为业务用而签约或不担保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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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者的说明 |
向利用者提供代理驾驶劳务时,关于损害赔偿措施的概要,需要向利用者书面提示并说明。 |
关于伴用汽车的标识
关于伴用汽车,2016年10月1日以后,按照以下例子,表示接受法第四条的认定,表示经营汽车代理业。
关于显示 |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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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示汽车代理业者应签订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等的补偿限度额及伴用汽车的表示事项等的表示方法等的告示(最终修改:2016年4月15日)(PDF:177KB)摘录 |
※1“油漆等”中包含的东西……油漆、剪裁板、切字表、标记胶卷、贴纸
“油漆等”中不包含的东西…用胶带等粘贴,磁铁版(包括粘合的。)※2)
※2关于粘结磁铁版的方法,过去也有被认为是缓和激变的措施的情况,但是2016年(2016年)10月1日以后,伴随着代车和增车的新的伴用汽车不承认。
标准汽车驾驶代理业条款(最终修订:2016年4月15日)
法第13条第4项规定的标准汽车驾驶代理业条款(2002年国土交通省告示第455号)(以下简称“标准条款”。)于2016年4月15日修改,2016年10月1日实施。
标准汽车驾驶代理业条款(施行:2016年10月1日)(PDF:86KB)
使用标准条款的业者,请使用最新的标准条款,为了不违反其内容,进行适当的业务执行。
关于使用标准条款以外的条款的情况
对于使用标准条款以外的条款的经营者,必须根据法第13条第3项,在该条款的实施预定日的30天前向都道府县知事提交汽车代理业条款设定(变更)申报书(申报书的格式(word:19KB))。
关于这种情况的条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请注意。
- 不会损害使用者的正当利益。
- 至少关于收取费用及汽车驾驶代理业者的责任,应明确规定了以下事项。
- 关于收取费用或退还的事项
- 关于提供二代行驾驶劳务的事项
- 三代行驾驶劳务提供责任的始期及终期
- 四免责事项
- 五关于损害赔偿的事项
关于费用设定
2016年4月1日,为了保护汽车驾驶代理业的利用者以及提高便利性,国土交通省制定了关于汽车驾驶代理业的收费制度的指导方针。
关于汽车驾驶代理业的收费制度的指导方针(2016年4月1日)(PDF:81KB)
各经营者在费用设定、修改费用时,请参考本指南设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