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信息的恰当处理

更新日期:2020年1月30日

关于个人信息的恰当处理

男女府第1356号

2012年7月18日

 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代表                                                                    

大阪府府民文化部长  

 关于个人信息的恰当处理(委托)

 在大阪府内的医疗机关,有在从患者那里得到的文件上没有使用目的的情况下填写“原籍地”的个人信息不恰当的处理事例。这件事,因为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观点重新修改文件不彻底,所以从以前开始使用的有原籍栏的文件一直被使用到现在,在被外部指出之前都没有注意到。

 “原籍地”是可能成为社会歧视原因的个人信息(敏感信息),在大阪府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和根据该条例制定的“经营者方针(2006年5月9日大阪府告示第1075号)”中,要求特别慎重的处理。

 各位,请理解该条例及“经营者指针”的宗旨,妥善处理个人信息。

 

○大阪府个人信息保护条例

(经营者的责任)

第47条经营者认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在处理个人信息时,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侵害个人权利利益,并协助政府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措施。

2经营者对于以下个人信息,有责任特别慎重处理,以免侵害个人权利利益。

一思想、信仰、信条及其他身心相关的基本个人信息

可能成为二社会歧视原因的个人信息

 

○经营者指针(摘录)

4个人信息的收集

(1)个人信息的收集,在经营者的正当事业范围内,预先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在达到目的所需的范围内进行。

                      (略)

7特别需要慎重处理的个人信息

  以下个人信息应特别慎重处理,以免侵害个人权利利益。

(1)关于思想、信仰、信条及其他身心的基本个人信息

(2)可能成为社会歧视原因的个人信息

(参考)经营者指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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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民文化部男女参划・府民协动课府民协动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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