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第1条该纲要的目的是规定公共评论程序所需的事项,提高政府政策形成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
(定义) 第2条在该纲要中,所谓“公开评论程序”,是指在制定与府的基本措施相关的计划等的过程中,向府民等公开该计划等方案的宗旨、内容及其他必要事项,并考虑关于这些提出的府民等的意见、信息以及专业知识进行决策的手续。 2在该大纲中,“实施单位”是指知事、教育委员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人事委员会、监查委员、劳动委员会、征用委员会、海区渔业协调委员会以及内水面渔场管理委员会。 |
(对象) 第3条公开评论程序的对象如下所示。但是,需要迅速性或紧急性的以及简易的除外。 (1)政府的基本措施相关计划、方针等的制定以及这些重要修订 (2)以制定府政相关基本方针为内容的条例或者对府民施加义务,或者以限制权利为内容的条例或者规则(包括规定处分的要件的告示)。)(地方税的征收及分担金、使用费及手续费的征收除外。)的制定或修订和废除相关方案的制定 (3)审查基准、处分基准或行政指导方针(仅限于公开的。)的制定或修订和废除相关方案的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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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方法) 第5条根据前条的规定进行公开,是要公开的计划等方案以及同条第2项各号所示的资料(以下称为“案等”。)为原则,在实施机关的负责室、课(所)、府政信息中心,并刊登在主页上进行。 2除前款规定外,实施单位应根据需要努力向府民等传达计划等方案。 3另外,在活用多种方法的情况下,在公开的内容达到相当数量的情况下,如果明确了方案等的概要以及公开资料整体的取得方法,就没有必要在活用的公开方法中公布公开资料整体。 |
(意见及信息的提交) 第6条实施机关考虑府民等关于计划等方案的意见及信息所需的时间等,原则上规定30天以上的意见及信息的提交期间、提交方法及提交语言的种类、姓名、联系方式等作为意见受理的条件,并制定该计划等的方案时必须明示。 2前款的提交方法以大阪府电子申请系统的提交为标准。另外,考虑到数字设备,确保了不使用邮件、传真等网络的方法。 3在有障碍的人等表示难以通过实施机关事先规定的方法提出意见的意思的情况下,根据残疾人差别消除法的宗旨等,为了确保事先规定的方法以外的方法提出意见的机会而对应。 4实施单位在公布提出关于该计划等方案等的意见及信息的个人或法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他个人或法人属性相关的信息时,必须在公布该计划案等时明示。 |
(意见和信息的处理) 第7条实施单位应考虑根据前条的规定提出的意见及信息,对计划等进行意思决定。 2实施机关在根据前款的规定对计划等进行了意思决定的情况下,在提出的意见及信息的概要、对这些的府的想法以及该计划等的方案进行了修改时,必须公布该修改的内容。但是,符合大阪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或者第9条规定的除外。 3根据前款的规定进行公开,通过第5条第1项及第2项所示的方法进行。 |
(决策过程的特例) 第8条在附属机关等中,实施机关根据经过该纲要规定的手续制定的报告、答复等,实施机关制定计划等的情况下,关于其他计划等的立案,在该纲要中规定的事项有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该纲要的规定不适用。 |
(创建一览表) 第9条知事在制作根据该纲要办理手续的案件一览表的同时,在府政信息中心设置,并刊登在府的主页上进行公布。 2前款的案件一览表按照第3条各号的区分制作,记载以下事项。 |
附则 1.该大纲将于2001年4月1日起生效。 2.实施该纲要时,对于在现在立案过程中的计划等中,经过了确保反映府民意见及信息的机会的手续,不适用该纲要的规定。 附则 1.该大纲将于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 2.自该纲要实施之日起60日内制定或修订和废除的规则、审查基准、处分基准及行政指导方针,不适用修改后的大阪府公共评论程序实施纲要的规定。 附则 1.该大纲将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附则 1.该大纲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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