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医药品指示书的复印件的提交

更新日期:2024年1月19日

关于兽医处方或指示的要指示医药品的指示书的提交处

 

在关于医药品、医疗器械等的品质、有效性及安全性的确保等的法律(药机法)中,农林水产大臣指定的医药品(要指示医药品),对于从医生、牙医或兽医那里收到处方或指示的人以外的人,没有正当理由地进行销售或授予(第49条)。

另外,农林水产省畜产局长通知“关于药机法相关事务的技术性建议”中,“指示书将由兽医发给作为指示对象的动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交付指示书的兽医,事先按照都道府县进行调整后的提交处提交复印件。”因此,大阪府将指示书的提交地点定为“大阪府家畜保健卫生所”

交付了指示书的兽医,请提交以下指示书的复印件。

 

提交文件:交付的指示书的副本

对象动物:牛、马、绵羊、山羊、猪、狗、猫或鸡

提交日期:到下个月15日为止(上个月交付的指示书的副本全部)

提交方法:邮寄、传真

提交处:大阪府家畜保健卫生所技术指导课

〒598-0048大阪府泉佐野市陆运往北1-59

FAX:072-458-1152

指示书记载内容:

(1)兽医交付或指示处方时

(ア)  处方或指示对象动物的种类及头数

(イ)  处方或指示对象动物的名称、性、年龄或特征

(ウ)  药名

(エ)  用法及用量

(o)  对于规定了使用者应遵守的基准的医药品,其使用时期

(カ)  处方或指示书发行的日期

(キ)  处方或指示书交付对象的动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库)  发给处方或指示书的饲养动物诊疗设施的名称及所在地或兽医的地址

 

(2)兽医根据自己的处方发给自己配药的情况(记载在容器或包上)

(ア)  用法及用量

(イ)  交付日期

(ウ)  交付对象动物的种类及头数

(エ)  对于规定了使用者应遵守的基准的医药品,其使用时期

(o)  饲养动物诊疗设施的名称及所在地或兽医的姓名及地址

 

*要指示医药品是

1.使用时需要兽医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2.副作用强的人

3.对病原菌容易产生耐药性

等,因为指定了在使用期间需要兽医特别指导的东西,所以兽医的各位,在指示饲养动物的所有者服用要指示医药品的情况下,请向家畜饲养者确实指示用法、用量及其他处理上的注意事项拜托了。

本页制作所属部门
环境农林水产部家畜保健卫生所技术指导课

这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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