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益通报者保护法的实施,劳动者的公益通报窗口如下所示开设。
(成为通报对象的行为是与被通报者的劳务提供处(工作单位等)相关的行为,对于该行为,大阪府将成为具有处分、劝告等权限的行政机关。)
考虑公益通报的各位,请确认以下注意事项以及本网页的记载。
・作为通报对象的行为是有限的,请注意(请确认以下5)。
・公益通报制度相关的调查由所管部门进行。
不是第三方委员会和外部律师等第三方进行调查的制度。
・被公益通报的情况下,会保持通报者的姓名等秘密,但是根据通报的内容,有可能被确定通报者。
请事先谅解。
・即使不满足公益通报的必要条件,也有可能根据需要在组织内共享信息,请事先谅解。
2006年4月1日
大阪府总务部法务课
〒540-8570大阪市中央区大手前2丁目
公益通报者保护法第2条第1项各号所示者的公益通报中,大阪府成为通报对象的
(关于通报对象事实,大阪府成为拥有处分、劝告等权限的行政机关)。
但是,公安委员会及警察本部除外。
★作为通报对象的行为是有限的,请注意(请确认上述说明及以下示例)。
※必须是与被通报者的劳务提供方相关的行为。
※作为劳动者,退休后1年以内的人以及董事也可以通报。
※在福利关系事业所等地,市町村有指导权限的情况。请事先向所管部门和市町村的负责部门确认。
成为通报对象的例子 | 不成为通报对象的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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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作的公司,做了这样的不正当行为等 | ・关于医院和医生的不正当行为 ・关于使用过的饮食店的接待 ・关于孩子就读的市立中学和私立学校的事情 ・关于最近的市政府职员 ・其他意见、投诉、要求等 |
公益通报
公益通报者保护法第2条第1项各号所示人员关于自己的劳务提供方(或董事、员工等),食品卫生法、建筑基准法等
公益通报者保护法另表中规定的“有关保护国民生命、身体、财产及其他利益的法律”
违反法令的行为(违反刑罚规定等的行为),作为劳务提供方的经营者、有权限的行政机关、
向其他防止受害扩大等必要的人员通报。
通报受理窗口是总务部法务课。
通报时,请写明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关于通报的内容,我想咨询一下。)
※取得的个人信息只用于公益通报相关的事务。
通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进行。
※不接受电话、传真、面谈的受理。
【注意事项】
请在理解了以下事项后再报警。
另外,在接到通报的时候,将作为您谅解了以下事项来处理。
・作为通报对象的行为是有限的,请注意(请确认上述5)。
・被公益通报的情况下,会保持通报者的姓名等秘密,但是根据通报的内容,有可能被确定通报者。
请事先谅解。
・即使不满足公益通报的必要条件,也有可能根据需要在组织内共享信息,所以
请事先谅解。
Q公益通报什么都可以受理吗?
因为成为A通报对象的行为有限,所以请确认上述“5.成为对象的通报”。
Q公益通报后,第三方委员会会调查吗?
公益通报制度是促进组织自净作用的制度。因此,关于通报对象事实的调查由所管部门进行。
不是第三方委员会和外部律师等第三方进行调查的制度。
Q公益通报后,虽然通知了调查结果,但是内容无法接受。有再次调查或不服申诉的制度吗?
关于A调查结果,没有要求再调查或者不服申诉的制度。
《公益通报者保护法》
2004年6月18日公布、2006年4月1日施行
以公益通报为理由的通报者的解雇无效等,接受通报的经营者和行政机关
制定了应采取的措施,以保护公益通报者、遵守法令为目的。
关于公益通报者保护制度的详细内容,请看消费者厅“公益通报者保护制度网站(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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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部法务课诉讼务·合规推进小组
这是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