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来自外部劳动者(民间企业的员工)的公益通报窗口

更新日期:2024年4月1日

 随着公益通报者保护法的实施,劳动者的公益通报窗口如下所示开设。
  (成为通报对象的行为是与被通报者的劳务提供处(工作单位等)相关的行为,对于该行为,大阪府将成为具有处分、劝告等权限的行政机关。)
 

关于公益通报制度的注意事项

考虑公益通报的各位,请确认以下注意事项以及本网页的记载。

 ・作为通报对象的行为是有限的,请注意(请确认以下5)。

 ・公益通报制度相关的调查由所管部门进行。
  不是第三方委员会和外部律师等第三方进行调查的制度。

 ・被公益通报的情况下,会保持通报者的姓名等秘密,但是根据通报的内容,有可能被确定通报者。
  请事先谅解。

 ・即使不满足公益通报的必要条件,也有可能根据需要在组织内共享信息,请事先谅解。

1.开设日

   2006年4月1日

2.设置场所

   大阪府总务部法务课
   〒540-8570大阪市中央区大手前2丁目

3.根据

4.公益通报窗口的作用

  • 民间经营者的员工等的公益通报的受理
      (通报对象行为:关于被通报者的劳务提供方(工作单位等)的行为,大阪府对该行为具有处分、劝告等权限的行政机关)
  • 关于上述公益通报的咨询、介绍等

5.成为对象的通报

    公益通报者保护法第2条第1项各号所示者的公益通报中,大阪府成为通报对象的
   (关于通报对象事实,大阪府成为拥有处分、劝告等权限的行政机关)。
     但是,公安委员会及警察本部除外。

    作为通报对象的行为是有限的,请注意(请确认上述说明及以下示例)。


   ※必须是与被通报者的劳务提供方相关的行为。
   ※作为劳动者,退休后1年以内的人以及董事也可以通报。
   ※在福利关系事业所等地,市町村有指导权限的情况。请事先向所管部门和市町村的负责部门确认。

成为通报对象的例子不成为通报对象的例子

・我工作的公司,做了这样的不正当行为等

 (成为通报对象的行为,请向被通报者的劳务提供处(工作单位等)
在相关行为中,大阪府对该行为给予处分、劝告等权限
是拥有的行政机关。)

・关于医院和医生的不正当行为
・关于使用过的饮食店的接待
・关于孩子就读的市立中学和私立学校的事情
・关于最近的市政府职员
・其他意见、投诉、要求等

     公益通报
       公益通报者保护法第2条第1项各号所示人员关于自己的劳务提供方(或董事、员工等),食品卫生法、建筑基准法等
      公益通报者保护法另表中规定的“有关保护国民生命、身体、财产及其他利益的法律”
      违反法令的行为(违反刑罚规定等的行为),作为劳务提供方的经营者、有权限的行政机关、
      向其他防止受害扩大等必要的人员通报。

6.通报方法

   通报受理窗口是总务部法务课。
   通报时,请写明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关于通报的内容,我想咨询一下。)
    ※取得的个人信息只用于公益通报相关的事务。
   通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进行。
    ※不接受电话、传真、面谈的受理。    

  •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请在主题上注明“公益通报”。)
            ★请务必确认以下【注意事项】。
                
    在接到通报的时候,将作为下述【注意事项】的同意来处理。
     
              另外,关于不属于通报对象的行为的通报很多。请确认上述“5.成为对象的通报”后再报警。
  •  邮寄:〒540-8570
        大坂市中央区大手前2丁目
        大阪府总务部法务课诉讼务·合规推进小组
        (请在信封上注明“公益通报”。)
            ★请务必确认以下【注意事项】。
                
    在接到通报的时候,将作为下述【注意事项】的同意来处理。
     
              另外,关于不属于通报对象的行为的通报很多。请确认上述“5.成为对象的通报”后再报警。

    【注意事项】

    请在理解了以下事项后再报警。
    另外,在接到通报的时候,将作为您谅解了以下事项来处理。

     ・作为通报对象的行为是有限的,请注意(请确认上述5)。

     ・被公益通报的情况下,会保持通报者的姓名等秘密,但是根据通报的内容,有可能被确定通报者。
      请事先谅解。

     ・即使不满足公益通报的必要条件,也有可能根据需要在组织内共享信息,所以
      请事先谅解。

7.常见的问题和回答

Q公益通报什么都可以受理吗?
因为成为A通报对象的行为有限,所以请确认上述“5.成为对象的通报”。

Q公益通报后,第三方委员会会调查吗?
公益通报制度是促进组织自净作用的制度。因此,关于通报对象事实的调查由所管部门进行。
  不是第三方委员会和外部律师等第三方进行调查的制度。

Q公益通报后,虽然通知了调查结果,但是内容无法接受。有再次调查或不服申诉的制度吗?
关于A调查结果,没有要求再调查或者不服申诉的制度。

8.公益通报情况

9.参考

   《公益通报者保护法》
     2004年6月18日公布、2006年4月1日施行
     以公益通报为理由的通报者的解雇无效等,接受通报的经营者和行政机关
    制定了应采取的措施,以保护公益通报者、遵守法令为目的。

   关于公益通报者保护制度的详细内容,请看消费者厅“公益通报者保护制度网站(外部网站)”。

 

本页制作所属部门
总务部法务课诉讼务·合规推进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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