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阪府护照法相关事务手续费条例

2000年3月31日

大阪府条例第三号

大阪府护照法相关事务手续费条例在此公布。

大阪府护照法相关事务手续费条例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是护照法(1951年法律第二百六十七号)。以下简称“法”。)根据第二十条第三项以及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六十七号)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法第二条第二号规定的一般护照(以下称为“一般护照”。)的发放等事务相关手续费的征收规定必要事项。

(令四条例七四·一部改正)

(缴纳义务人及金额)

第二条下表中栏所示人员,应分别缴纳同表下栏规定金额的手续费。

区分

金额

根据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一般护照的人

二、〇〇〇日元

(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下,四、〇〇〇日元)

根据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欲申请追加一般护照的目的地者

三千日元

(平一七条例一五三、平二五条例八六、令四条例七四、一部改正)

(缴纳方法)

第三条前条的手续费,必须在同条表中栏的申请中,分别在领取该申请所涉及的一般护照时缴纳该手续费的金额。

(平二五条例八六・平三〇条例18・一部分改正)

(退税)

第四条已交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减免)

第五条知事在发生大规模灾害时认为有特殊理由时,可以减少或免除手续费。

(令四条例七四、追加)

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适用同日以后第二条表中栏申请所涉及的手续费。

(平二三条例七七、旧附则、一部改正、令四条例七四、旧第一项、一部改正)

(2005年条例第一五三号)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规则规定。

(2006年规则第五号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2011年条例第七七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条例第八六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的实施日期由规则规定。

(2014年规则第一七号从2014年3月20日开始实施)

(经过措施)

2修改后的大阪府护照法相关事务手续费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适用于该条例实施日后的同条表中栏的申请所涉及的手续费,关于同一天之前修改前的大阪府护照法相关事务手续费条例第二条表中栏申请所涉及的手续费根据以往的例子。

(2018年条例第一八号)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2年条例第七四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23年3月27日起施行。但是,第一条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根据第二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大阪府护照法相关事务手续费条例(以下称为“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适用于该条例实施日后的同条表中栏申请所涉及的手续费,同一天之前修改前的大阪府护照法相关事务手续费条例第二条表中栏的申请所涉及的手续费,仍按以前的例子进行。

3仅限于新条例第二条的表一项(护照法(1951年法律第二百六十七号)第二十条第二项所涉及的部分。)的规定适用于该条例实施之日后根据发放申请发行的一般护照根据护照法的一部分改正的法律(2022年法律第三十三号)修订后的护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号的规定失去效力的情况,该条例的实施日前根据发放申请发行的一般护照根据同号的规定失效的情况。

大阪府护照法相关事务手续费条例

2000年3月31日条例第3号

(2023年3月27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3篇务/第3章入/第1节手续费
沿革信息
2000年3月31日 条例第3号
2005年12月27日 条例第153号
2011年6月8日 条例第77号
2013年11月1日 条例第86号
2018年3月28日 条例第18号
2022年12月23日 条例第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