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务执行对职员个人的损害赔偿诉讼的支援制度

更新日期:2013年2月18日

 大阪府在以职员个人为被告,提出因职务上的行为而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的情况下,从2008年8月开始实施作为组织支援诉讼执行的制度,同时,提出这样诉讼的职员委托律师执行诉讼的情况下的律师费用从2009年4月开始实施以公费负担的制度。

 诉讼执行的支援制度是根据提出因职务上的行为而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的职员的支援的申请,听取了由有识之士组成的审议会(大阪府职员等的职务行为等审议会)的意见后,在知事认为必要时,将作为政府支援职员执行诉讼。

 另外,律师费用的公费负担制度是,提出因职务上的行为而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对于委托律师执行该诉讼的职员中确定胜诉的人,将律师费用作为补助金发放,以公费来承担。具体来说,根据职员的申请,在听取大阪府职员等职务行为等审议会的意见后,在知事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承担律师费用。

 关于制度的概要,请看“伴随业务执行的职员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的支援制度的概要”。

 业务执行对职员个人损害赔偿诉讼的支援制度概要
                                                                           
○ 大阪府职员等职务行为等审议会的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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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部法务课诉讼务·合规推进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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