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员分限的条例及大阪府分限处分指针

更新日期:2024年5月1日

 大阪府在规定地方公务员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分限事由及手续及效果相关的必要事项的同时,实施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降职、免职或降薪处分基准等的《关于职员的分限的条例》开始。

 另外,另行规定了作为分限处分(降职、免职或降薪)对象的具体事例、表示进行分限处分时的具体手续等的“大阪府分限处分指针”。

 通过适当运用这些条例和方针,努力搞活组织和提高公务效率。


关于职员分类的条例(大阪府条例第四十一号)

关于职员分类的条例[PDF文件/239KB]

关于职员分类的条例[Word文件/26KB]


大阪府分限处分指针

大阪府分限处分指针(正文)[PDF文件/168KB]

大阪府分限处分指针(正文)[Word文件/81KB]

大阪府分限处分的指针(概要)[PDF文件/249KB] 


本页制作所属部门
总务部人事课审查·退休管理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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