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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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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民间交流职员服务指南

1宗旨

这个方针是根据“与民间企业的人事交流(交流派遣研修)相关的纲要”,制定了被民间企业雇佣者在大阪府从事业务时的服务方针。

2基本的想法

根据“与民间企业的人事交流(交流派遣研修)相关的纲要”,在大阪府从事业务的人员(以下称为“交流职员”。)作为交流员参与府政的基础上,必须有作为府民全体服务的立场的意识,必须注意以下各号。

  • (1)交流职员是为府民全体服务的立场,对于职务上得知的信息只对府民的一部分有利的处理等,不能对府民进行不正当的差别对待,为了提高公共利益,必须经常执行公正的业务。
  • (2)交流职员经常明确公私的区别,把交流员的地位称为自己或自己被雇佣的企业(以下称为“派遣原企业”。)的私人利益。
  • (3)交流职员不能接受被分配的所属法令或者基于条例的权限行使对象的人的赠与等,引起府民的怀疑和不信任的行为。
  • (4)交流职员在执行业务时,必须以提高公共利益为目标,全力以赴。
  • (5)交流职员即使在工作时间以外,也必须经常认识到自己的行动会影响公务的信用。
  • (6)交流职员在执行业务时,是指法令等(法令、条例、规则及其他府职员应遵守的规范等。以下相同。),并适当执行。特别是关于公款的管理,必须深刻认识到公款是府民全体的宝贵财产,并适当进行。

3具体行动基准

(1)禁止从事对派遣企业的处分等相关事务

交流职员不得从事对派遣原企业的处分等(基于法令的许可许可、补助金交付、行政指导等)相关事务或与派遣原企业之间签订合同等相关事务。

(2)限制与派遣企业接触的限制

本厅所属的所属负责人不管是不是自己课长。以下相同。)的指挥监督下没有的调整行为等不得与派遣原企业之间进行。

另外,交流职员在业务上与派遣原企业进行调整行为等时,必须向所属部长报告其内容。

(3)利害关系者(派遣原企业除外。以下相同。)的接触限制

  1. “利害关系者”是指分配了交流职员的所属部门中符合以下各号的经营者等。
    • a获得许可等进行事业的经营者等(包括申请该许可许可等的经营者等以及明确想要申请该许可许可等的经营者等)
    • i接受补助金等的交付进行事业的经营者等(包括申请该补助金等交付的经营者等以及明确申请该补助金等的经营者等)
    • u接受现场检查、监察或监察等的经营者等
    • 应成为不利处分的名义收件人的经营者等
    • o通过行政指导要求现在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经营者等
    • 与振兴、推进及调整所管事业相关的经营者等
    • 基地方自治法第234条第1项规定的合同签订的经营者等(包括申请该合同的经营者等以及明确想要申请该合同的经营者等)
  2. 其他职员(包括交流职员。)的利害关系者,通过让该其他职员行使基于其地位的影响力来谋求自己的利益而与该交流职员接触的情况下,该其他职员的利害关系者也视为该交流职员的利害关系者。
  3. 交流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接受利害关系者的招待。
    • 与利害关系者一起吃饭。
    • 和利害关系者一起玩麻将等游戏、高尔夫或旅行(为公务旅行除外。)。
    • 从利害关系者那里得到金钱、物品或不动产的赠与(包括中元、岁暮、先别、礼金、奠仪或供花等。)接受。
    • o让利害关系者承担本来应该自己负担的债务。
    • 根据利害关系者或利害关系者的负担,无偿接受劳务提供。
    • 根据利害关系者或利害关系者的负担,无偿接受物品或不动产的贷款。
    • 从利害关系者处转让未公开股票。
    • 从利害关系者那里获得金钱贷款(作为业进行的金钱贷款,只限于无利息或利息利率显著低的贷款。)接受。
    • 让利害关系者,让第三者做出从a到ke的行为。
    • 另外,从利害关系者那里得到一切利益和便利的提供。
  4. 不管上述a至サ的规定如何,交流职员都可以进行《纲纪保持基本方针》第2章1(5)中所示的行为。
  5. 交流职员是私人关系(指与交流职员身份无关的关系。以下相同。)的人,在与符合利害关系者之间,仅限于鉴于业务上的利害关系的状况、私人关系的经过以及现在的状况以及要进行的行为的方式等,仅限于被认为不会引起府民对公正业务执行的怀疑和不信任的情况下,3所示的行为(o及コ除外。)。
  6. 3中规定的行为也包括以“私人交往”、“社交礼仪行为”、“学习会”、“研究会”、“演讲会”等名义进行的行为。
  7. 关于3的规定的适用,交流职员(如所示行为为第三方。)以下在该项中相同。)从利害关系者购买物品或不动产的情况下,在接受物品或不动产的贷款或接受劳务提供的情况下,这些等价比进行这些行为时的时价显著低的情况下,该交流职员从该利害关系者那里收到了相当于该等价与该时价差额相当的金额的金钱赠与。
  8. 交流职员对于3至5的规定的适用,在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禁止行为时,应与所属部长商量,并遵从其指示。

(4)限制与利害关系者以外的人接触的限制

  1. 交流职员即使是不属于利害关系者的经营者等,也不能超过该人反复接受招待等社会一般观念上相当认可的程度,接受招待或财产上的利益的供给。
  2. 交流职员不能将自己进行的物品或不动产的购买或承租或接受劳务的等价,即使该人是利害关系者以外的人,也不能让不在场的经营者等作为该人的负担来支付。
  3. (3)3至7的各规定,虽然不适用于交流职员和派遣原企业之间的行为,但超过了社会一般观念上被认可的程度,对于公正的业务执行有可能引起府民对公正业务的怀疑和不信任的情况必须严加谨慎。

(5)演讲等相关限制

  1. 交流职员接受经营者等的委托,作为府的业务,出演演讲、讨论、讲习或进修中的指导或知识的教授、著述、监修、编纂或者广播或者电视广播的广播节目的演出(得到所属长的承认的除外。以下称为“演讲等”。)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在政府的正规工作时间内,都不能接受谢礼。
  2. 交流职员在以下情况下,不得接受演讲等委托。
    • 谢礼作为交流职员提供的劳务的代价不合适的情况
    • 演讲等主办方或听课者的实际情况不明时
    • u其他可能引起府民怀疑或不信任的情况
  3. 交流职员在接受利害关系者的委托进行演讲时,如以下所示,必须事先得到所属部长的批准。
    • 根据利害关系者的委托接受谢礼,想要演讲等的情况
    • 演讲等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
  4. 交流职员在接受不属于利害关系者的经营者等的委托进行演讲的情况下,该演讲等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下,必须事先得到所属部长的批准。
  5. 交流职员对于3和4的谢礼金额,需要参考《纲纪保持基本方针》3(2)a的基准,注意在社会上被认为是相当的。

(6)保密义务

交流职员在这期间自不必说,在期间结束后也不能泄露交流期间得知的秘密。

4申报报告书的提交

  • (1)根据《纲纪保持基本方针》1(5)中的卡的规定,与利害关系者一起饮食的情况下,自己饮食所需的费用超过1万日元时,除了和有私人关系的利害关系者一起饮食的情况外,必须事先向所属部长提交附纸格式1申报。但是,因不得已的情况无法提前申报时,必须在事后迅速申报。
  • (2)交流职员(仅限课长辅佐级相当以上的交流职员。),在基于私人关系的情况以外,从经营者等处收到金钱、物品及其他财产上的利益或接待时,或接受演讲等的谢礼支付时,除一件不超过5000日元的情况外,必须通过附纸格式2向所属部长报告。
  • (3)职员在从利害关系者那里收到礼物的时候,或者从利害关系者以外的经营者等收到了超过社会上一般认为相当程度的礼品时,必须根据附页格式3向所属部长报告。
  • (4)交流职员在参加与业务相关的研究会等时,会事先得到所属部长的批准。另外,适当地进行研究会等的活动报告。

5人事课、部门人事主管课、所属职务

(1)人事课的作用

人事课应适当向部门人事主管课及所属部门提出建议及调整。

(2)部局人事主管课的作用

部局人事主管课应适当向所属部门提出建议,并与人事课、所属部门进行调整。

(3)所属的角色

所属部门对派遣原企业、交流职员及该部门职员进行说明本服务指针的内容,在得到理解的同时,适当与派遣原企业、交流职员及部门人事主管课进行调整。

另外,所属部长在从交流职员那里收到关于服务的报告或咨询时,应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建议。

6其他

在本服务指针的运用中,应遵循“纲纪保持基本方针”的宗旨。

7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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