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30日大阪府条例第42号
一部分改正2019年10月30日大阪府条例第23号
所有人都有固有的尊严,并且享有基本人权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是世界人权宣言和日本国宪法的理念。
在社会上实现这样的理念,是我们所有的愿望,也是责任和义务。
但是,在这个地球上,今天依然存在着社会身份、人种、民族、信条、性别、障碍等引起的人权侵害,另外,在我国也存在着有关人权的各种课题。
而且,我们每个人在行使人权时,也存在着必须自觉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并且应该进一步渗透尊重他人人权的道理。
在尊重人权的时机在国际上也日益高涨的情况下,为了大阪作为世界城市发展,我们每个人都必须认识到生命的尊严和人类的尊严,实现尊重所有人人权的富裕社会,这是现在必要的。
我们每个人都为了推进建立这样尊重人权的社会,决心倾尽不懈的努力,制定了这个条例。
(目的)
第1条本条例明确了关于建立尊重人权的社会的府、府民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为提高府民的人权意识而采取的措施及有助于维护人权的措施(以下称为“人权政策”。)的推进基本事项,以此为基础实施人权政策,以实现尊重所有人人权的富裕社会为目的。
(府的责任)
第2条府为了达成前一条的目的,在实施措施时,将努力建设有尊重人权的社会,并积极推进人权政策。
2府在推进人权政策时,在密切与国家及市町村的联系调整的同时,通过与市町村、经营者及府民的协作,整备积极推进尊重人权的社会建设的体制。
(府民的责任)
第3条府民在加深对推进尊重人权的社会建设的理解的同时,努力推进府实施的人权政策。
(经营者的责任)
第4条经营者应加深对推进尊重人权的社会建设的理解,在开展该事业活动时,在推进尊重人权的措施的同时,努力推进府实施的人权政策。
(基本方针的制定)
第5条知事必须制定综合推进人权政策所需事项的基本方针。
2知事在制定或变更前款的基本方针时,预先将大阪府人权政策推进审议会(以下称为“审议会”。)的基础上,再加上答复听取府议会的意见。
3知事必须在考虑前款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或变更第1项的基本方针。
(向审议会咨询等)
第6条审议会可以就人权政策的推进问题,根据知事的咨询陈述意见。
2审议会的会议原则上公开。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大阪府附属机关条例的一部分改正)
2大阪府附属机关条例(1952年大阪府条例第39号)一部改正如下。
大阪府个人信息保护审议会项之后再加上以下内容。
大阪府人权政策推进审议会 | 大阪府人权尊重社会建设条例(1998年大阪府条例第42号)第3条第2项及第4条第1项规定事项的调查审议相关事务 |
附带决议
为了实现真正尊重所有人人权的社会,在运用“大阪府人权尊重的社会建设条例”时,以知事为首的执行机关应该在以下几点上特别努力。
1关于大阪府人权政策推进审议会的运营,应确保公正中立性和透明性。
2对于作为审议会有学识经验的委员,不要偏颇,要广泛地选任。
3根据本条例,不产生过剩的财政负担。
4与市町村、经营者及府民合作时,应不要损害其自主性。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阪府附属机关条例的一部分改正)
2大阪府附属机关条例(1952年大阪府条例第39号)一部改正如下。
将下表修改前栏中所示的规定修改为同表修改后栏中所示的规定用旁线表示。
另表第1(第2条关系)
改正后 | 改正前 | ||||||||||||||||
另表第1(第2条关系) 1(略)
2-4(略) | 另表第1(第2条关系) 1(略)
2-4(略) |
关于本条例具体化的方针、计划等,请看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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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民文化部人权局人权企划课企划小组
这是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