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保证金退税制度

更新日期:2019年6月24日

旅行业者营业保证金的返还(偿还)制度及手续概要

 1旅行业者营业保证金退税制度是指

 旅行业者在登记旅行业后14天内,将营业保证金委托给管辖法务局(委托所),或者向旅行业协会缴纳偿还业务保证金分担金,并附上委托书或者缴纳书的复印件,向登记行政厅申报,否则不能开始营业。(法第7条3项)
 这是因为旅行交易的形式一般在出发前从旅行者那里收取旅行费用,所以旅行业法规定旅行业者因倒闭等理由无法履行债务时,作为旅行者的债权的保障。
 如果旅行者支付了费用,旅行还没有履行的话,旅行业者委托的营业保证金,或者缴纳的清偿业务保证金分担金中,旅行费用将被退还(偿还)。 

2旅行业者营业保证金(偿还业务保证金分担金)权利执行的申请方是

 不实施旅行的情况下的退税申请处,根据旅行业者的登记行政厅在哪里,或者是否加入了旅行业协会等而不同。

 (1)加入旅行业协会向旅行业协会缴纳“偿还业务保证金分担金”的情况

 加入观光厅长官指定的旅行业协会、“日本旅行业协会”或“全国旅行业协会”,代替营业保证金缴纳具有相同性质的清偿业务保证金分担金的旅行业者,将从该偿还业务保证金分担金中退还(偿还)。这个手续由旅行业协会办理。
 旅行业协会有以下两个,请向那个旅行社加入的协会咨询。

            ○ 一般社团法人日本旅行业协会(JATA)关西事务局Tel 06-6635-3080

            ○ 一般社团法人全国旅行业协会(ANTA)大阪府支部Tel06-6641-8008  

(2)不加入旅行业协会,向法务局委托“营业保证金”的情况

 旅行业者不加入旅行业协会,向法务局委托旅行业者营业保证金的情况下,该旅行业者登记的行政厅是窗口,请向登记行政厅(观光厅长官或都道府县知事)申请手续。
 即使是在大阪府内营业的旅行业者的营业所,也有观光厅长官登记的第一种旅行业者和其他都道府县知事的登记旅行业者的营业所等,不是大阪府知事登记旅行业者的营业所。这种情况下,注册的国家和都道府县会办理这个手续。
 观光厅和大阪府的负责部门如下。

           ○ 观光厅观光产业课Tel03-5253-8329

           ○ 大阪府府民文化部都市魅力创造局企划・观光课Tel06-6210-9313(直通) 

(3)旅行社代理业者的情况

  合同对象是旅行社代理业者的情况下,没有独自的营业保证金,而是从代理(所属)的旅行业者的营业保证金或者清偿业务保证金分担金中收取清偿,所以请先和代理(所属)的旅行业者商量以谋求解决好的。  

 ◆实行营业保证金权利的申请对象一览表

旅行业者的种类

注册地址

旅游业协会
加入情况

营业保证金等退税申请处

第一种旅行业者

观光厅长官登记

非加入

观光厅长官

加入

日本旅游业协会
全国旅游业协会

第二种旅行业者
第三种旅行业者
地域限定旅行业者

都道府县知事登录

非加入

都道府县知事

加入

日本旅游业协会
全国旅游业协会

 

  3向大阪府申请实行旅行业者营业保证金权利时的手续

  合同对象是大阪府知事登记,没有加入旅行业协会的情况下的手续大致如下。

 (1)旅行业者营业保证金的权利执行申请

 在大阪府,按照旅行业者营业保证金规则第二条第一项,在申请书(第二号格式,在大阪府)上附上证明权利的书面申请。

  ※ 证明权利的书面材料是指

    证明支付事实的文件
       ・旅行社发行的发票
       ・金融机关发行的旅行社汇款收据、汇款明细表等

    证明申请的旅行名称和价格的文件
       ・旅行的旅行申请书、条件说明书、合同书、小册子等

    证明其他权利的文件
      ・确定判决的正本及确定证明等 

(2)关于旅行社营业保证金权利执行申请的公告

 大阪府受理申请书后,按照营业保证金规则,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关于旅行业者营业保证金权利执行申请的公告”。该公告表示,“对该旅行业者的营业保证金有权利的人,应在公告刊登之日的第二天起不到60天的一定期间内,在申请书(第三号格式,在大阪府)中附上证明有权利的书面材料,提交给大阪府知事。]在这个期限之前没有提交申请书的话,会被排除在这个手续中。”这样的内容。 

(3)为调查权利而召开意见听取会及临时分红表的公告

 过了60天,接下来大阪府将在“政府公报”上刊登“旅行业者营业保证金权利调查意见听取会及临时分红表相关公告”。
 这个公告比例分配营业保证金,计算临时分红额。并且,按照接受分红的金额来负担该手续所需的费用(政府公报刊登费用、邮费)的规定,刊登扣除该负担额后的支付金额一览表、临时分红表。
 并且,关于这个临时分红表以及新事实的发生等意见的会“召开意见听取会的时间、地点等”的内容。

(4)召开意见听取会

 在意见听取会上,确认接受申请等的旅行业者和申请、申请者的当事人双方对临时分红表的意见和申请等之后是否返还等,确定正式的分红额。这天以后即使有还款等事实,金额也不能变更。 

(5)关于实行旅游业者营业保证金权利的分红表的公告

 该公告的内容是意见听取会确定的“每个申请、申请者的分红额、手续费金额、支付额一览表”和“按照营业保证金规则向大阪府支付该手续所需费用”。 

(6)证明书的发行

 自公布分红表之日起经过80天,大阪府将发行大阪府知事名的“证明书”,用于申请、申请者从法务局领取按照分红表的金额。 

(7)分红的实施和支付

 如果这个“证明书”用邮件送到的话,旅行业者会在委托营业保证金的法务局领取。
 关于这个手续所需的文件以及委托的法务局,会和“证明书”一起发送。

本页制作所属部门
府民文化部都市魅力创造局企划・观光课观光振兴小组

这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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