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概要

更新日期:2022年8月19日

1监查委员的审计、检查、审查

(1) 定期审计(财务)(地方自治法第199条第1款及第4款)

 监查委员必须在每一会计年度至少规定一次以上的日期,对一般地方公共团体财务相关事务的执行及经营相关事业的管理进行审计。这叫做“定期监查”。

 大阪府以上一年度为对象,对本厅及在外机构的所有机构实施监察(关于驻外机构,有可能以上一年度及该年度为对象)。

(2) 行政监察(地方自治法第199条第2项)

 监查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事务的执行进行审计。这叫做“行政监察”。

 在大阪府,关于事务的执行是否按照法令规定适当、效率、经济、有效(3E的观点)、是否达到预期目的等,在定期审计的同时实施审计。

(3) 财政援助团体等的审计(地方自治法第199条第7项)

 监查委员认为有必要时,或者有知事的要求时,可以对出资给予补助金等财政援助的团体、资本金、基本金等四分之一以上的团体、公共设施的指定管理者等进行审计。这叫做“财政援助团体等的审计”。

大阪府以上一年度为对象,对补助金等是否适当执行等,在出纳及其他事务的执行中,对该财政援助等相关事项进行监察。

(4) 其他审计、检查、审查

信息安全等审计、随时审计、居民审计请求等特别审计、审查、例月现金出纳检查、决算审查、基金运用审查、财政健全化判断比例等审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书审查

2审计结果的分类 

区分

审计结果的处理标准

主要对象

纠正事项

与法律、政令、省令、条例、规则、规程、要领以及与这些运用解释相关的通知等相抵触,认为需要纠正的事项

对事务处理的东西

改善事项
(意见)

从效率性、经济性、有效性等观点出发,认为需要改善的事项

针对政策事业的东西

 

3审计结果的措施情况

 审计结果由监查委员协商决定。决定的审计结果必须向议会、知事等报告,并公布。并且,知事等通知根据监察结果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将登上大阪府公报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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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查委员事务局监查委员事务局总务课企划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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