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监查请求是地方自治法第242条规定的,居民一般认为地方公共团体的长、执行机关或职员在财务会计上存在违法、不正当的行为或懈怠的事实时,应附上证明这些的书面材料,向监查委员请求监察可以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
监查委员针对该请求,对满足法定条件的人员实施审计,在请求有理由时,劝告知事等采取纠正措施,同时将审计结果通知给请求人,登上大阪府公报进行公布。
是大阪府的居民。
大阪府知事等执行机关或府职员的
违法或者不正当的(1)公款的支出、(2)财产的取得、管理或处分、(3)合同的签订或处分、(4)债务及其他义务的负担时(包括以相当的可靠性估计的情况)
或者
违法或者不正当地(5)公款的征收或者,(6)认为存在疏于财产管理的事实时
(注)损害的发生
居民监查请求可以在上述行为给大阪府带来财政上的损害或给予的情况下进行。
上述行为发生之日或结束之日起过了1年时,不能进行居民监察请求。但是,有正当理由的时候,不在此限。
关于懈怠的事实,法律上没有限制。
必须在请求之日起60天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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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查委员事务局监查委员事务局总务课企划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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